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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财欲毁房约 违反诚信被驳

发表日期:2009-12-28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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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东为钱抛弃诚信,欲撕毁三年前卖房合同。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责令房东王某继续履行合同。

  王某是奉贤区南桥镇镇区周边农户。2000年,王某原有的宅基地遇拆迁,有关拆迁单位与其签署了拆迁协议,在对其补偿之外,还约定分配给他一套专门为拆迁户建造的商品房,但由于工程进度原因,拆迁配套房至今未完工。2001年初,王某的同事朱某由于居住条件局促,考虑买房,而王某此时已经有了另外的住房正好要将该房产出售。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王某将该期房卖给朱某,以当时奉贤地区的房价每平方2000元计算,101平方米,加上其他用度,房价总共22万元,朱某先支付3万元定金,在王某拿到该房产的产权证后朱某交付剩余款项并完成过户手续。协议签定后朱某支付了定金3万元。

  当年2000元的高价,在今天来看已是超低价,如今的奉贤地区房价已经超过每平方4000元,整整翻了一倍。金钱的***是巨大的,王某的心态失衡了,顾不上什么同事友谊和做人的诚信原则,决定屋子不卖了,除非朱某愿意以现在的价格从新计算房价。朱某以为正由于和王某签订了合同,所以他一直在等待而没有往另外购房,错过了其他购房机会,按现在的价格,朱某已经无力购买一套相当面积的房产,所以果断要求王某履行合同。双方商量不成,王某便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当初的卖房合同无效。王某的代理人提出,该房产至今未完成,王某尚未取得产权,所以他无权出卖,该合同无效。

  法院经过审理后以为,王某对拆迁分配商品房拥有准物权,其合同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故对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承办法官先容,双方的买卖行为作为一个贸易行为,对各方来说,都具有风险性。基于当时情况签定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表面上看,王某履行该合同将面临个人较大的经济损失,其毁约行为似乎有情可原。但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双方真实意思一致形成的合同是整个市场和社会的连接点,合同的稳定是市场乃至社会稳定的基础。王某的损失实在是自己的贸易行为的风险后果,相对的,假如合同无效,朱某依据该合同将正当取得的期待利益也将失往保障。该项房产固然未取得产权,没有完工,但基于该项房产是拆迁分配房,和其他房产期房不同,这是必然分配给王某的,从法理层面讲,这属于准物权范畴,所有人有权对该权利进行处理,所以合同有效。另外,诚信是一种做人的道德准则也是法律的基本原则,王某基于利益考量,欲撕毁合同,违反诚信原则,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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