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贵阳晚报》报道一个由老板、银行高层及国企负责人结成的“利益共同体”,利用虚假的贸易承兑汇票,套取银行资金5211万余元。昨日,4名案犯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据了解,目前,被骗银行仍有1557万余元贴现款无法追回。
据法院审理查明,主犯周洪元原系珠海红大发展总公司、中元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2002年下半年,经案犯易云先容,周洪元结识了原荔波县国税局有关负责人。周许以“好处费”之后,该负责人帮助联系,周遂与荔波县一公司签订了金额达6160万元的虚假购销合同,并由该公司开具了等额贸易承兑汇票。随后,荔波县某银行行长陆某,为周洪元出具了贸易承兑汇票的担保函。
2002年12月27日,周洪元许诺“好处费”之后,工行郑州经纬支行副行长李某(另案处理),分两次为其贴现5900余万元(扣息后),并分别存进红至公司的3个银行帐户。
为回还6160万元的贴现款,并继续从国有银行诈骗巨额资金,2003年6月,周洪元通过贵州东龙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林凡勇,签订了一张更大的虚假购销合同,金额高达3.9亿元。
经过同样的暗箱操纵,2003年6月13日,周洪元、易云来到工行郑州经纬支行贴现,并用贴现款回还了上述6160万元,剩下347万元转进红至公司帐户。此后,周洪元等人曾回还部分贴现款。
2003年12月,此案案发,周洪元等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捕。周洪元的妻子李帮仪将大量赃款以亲戚名义存进多家银行,随后,又将红至公司的帐册等匿躲。
案发时,公安机关追回赃款人民币2315余万元、港币14.4万元,扣押赃物共计价值1100余万元。
法院最后认定,周洪元、林凡勇、易云两次共计骗取国有银行资金共计5211万余元,造成1557万余元贴现款无法追回,3人的行为均构成票据诈骗罪,同时,周的行为还构成行贿罪,李帮仪的行为构成了隐躲会计凭证、会算帐簿罪、转移、窝躲赃物罪。
法院一审判处周洪元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案犯林凡勇、易云、李帮仪分别被判刑4年至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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