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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限定试用期限 终结廉价用工时代(2)

发表日期:2009-11-02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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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降低活动门槛

  现状:目前,限制员工活动的最主要手段是违约金,比如求职者在合同期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向有关部分主张自己的权利,求职者就得支付招录费和给工作单位的损失费等。这种约束从明年起将不复存在。

  变化:根据新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不管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醒的是,30天的缓冲期是专为交接单位工作而设置的,员工假如不辞而别而给单位造成损失,就要承担招录费、培训费、损失费等。提前30日递交辞职报告后则不必赔付。员工辞职时用人单位如存在下列情形,不仅不用为此承担违约金,单位还得为此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些情形包括: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没有加班工资的;固然给员工调休了,但不符正当律规定的等。比如合同约定发工资时间是每月25日,假如有一次发放工资的时间是26日,员工就可视为没有按时支付报酬,辞职时员工可据此要求经济补偿。

  与以前不同,用人单位无论是解除还是终止劳动合同,都得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有一种情况例外,即用人单位在维持或进步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下要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从明年1月1日起,补偿金的标准是,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这意味着,单位的用人本钱每年至少增加了一个月的工资,即均匀每年需至少支付13个月的工资。而对员工来说,可以随时选择跳槽。(记者 冯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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