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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站开通(3)

发表日期:2009-09-22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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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违反本自律规范的互联网站,应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有义务向政府有关部分建议,取消其提供相关信息服务的资质。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和从业职员均有自觉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责任和义务,自觉接受政府的治理。

  第十四条 加进《互联网站信息服务自律公约》的成员单位应遵守本自律规范。

  第十五条 《互联网站禁止传播***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监视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互联网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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