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假冒行为集产、供、销于一体。以往我省查获的假冒卷烟案件大多从外省进货,在本地销售;而今年上半年查获的制售假冒卷烟案件中,大部分是在我省境内手工制作,然后批发销售至省内外;
二是假冒的卷烟品牌比较集中。上述制售假烟窝点、网络基本上以制售假冒“中华”等沪产烟和省内比较畅销的几个中低档卷烟为主;
三是制假窝点相互间有着密切的联系。经初步查实,宁波、临海、温岭等几个制假窝点有共同的供货方或者销售渠道;四是制作的假烟能以假乱真,部分假冒卷烟在条盒上还喷有某某公司专卖字样;五是制售假烟窝点、网络的主要当事人多为温岭籍人、临海人,包装工则以安徽省临泉县人为主。
调包八条卷烟招来牢狱之祸
早报讯 卷烟调包案在过往的几年里频发于全省各地,其产生的社会影响和对烟草公司声誉的损坏是难以估量的。
面对越来越多的卷烟被调包,社会各方面的质疑和问询之声纷至沓来,临安市烟草专卖局感觉到压力与日俱增,有关部分急需打一场查处烟草调包案的翻身仗来维护起自己的声誉。
调包当场被查获
2003年5月21日上午10时许,根据可靠线索,临安局昌化专卖治理所在昌化河桥镇守益村成功地抓获德清籍卷烟调包分子程海船、安徽籍卷烟调包分子陈莲生,并从两人身上当场查获当天调包所得的6条真品长嘴利群,两条尚未来得及调包的假冒精品大红鹰。两名案犯立即被移送至公安局经侦大队立案审查,2003年8月移交***,***以盗窃罪起诉。
2003年9月23日,临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以为,被告人程海船、陈莲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分别判处犯罪嫌疑人程海船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陈莲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在该案件的调查过程中,专卖局进行了缜密的取证,专门抽调业务骨干与公安经侦大队组成3个调查组,下乡对曾被调过包的经烟户进行调查取证,同时让经烟户指认两犯罪嫌疑人。
在历时一个星期的调查中,总计调查经烟户100余户,所得证词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相互印证,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临安市人民法院采信。
调包卷烟换来牢狱之祸
也许有人要问:此案现场查扣的只有8条卷烟,何以能判那么重的刑?的确,此案的判决在全省尚属于首例,起初有关部分也曾为此案的定性有过疑虑,到底是定盗窃罪还是定诈骗罪。后经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有关专家共同探讨,以为该案犯罪嫌疑人采取调包的手段,是为了窃取他人财物,应依法按盗窃罪论处,遂一锤定音,犯罪分子受到了应有的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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