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与汽车信贷有关的民事案件,案情是借款人以购车的名义向银行借钱后又无法如期偿还所引发的纠纷。据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李律师讲,目前自己手里还有三四十件与之相类似的案件,而这些案件共同涉及到一个题目:合同诈骗。
案例:
贷款买车实为融资
2003年1月22日,由李华作为借款人,亚贸公司作为担保人,与某贸易银行签订了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银行提供的贷款,李华必须用于向亚贸公司购买宝马牌汽车一辆,不得改变借款用途,贷款金额为人民币99.5万元,李华每月还款人民币29917.38元。合同还约定亚贸公司对李华的借款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拿到银行的贷款后,李华与哥哥李建将这笔钱用于承包修路工程,而亚贸公司对李华用本应购车的钱进行融资也持睁一眼闭一眼的态度。由于修路工程后来出现了题目,从2003年7月起,李华就没有再向某贸易银行偿还过贷款。随后,法院判决要求李华偿还贷款,亚贸公司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
合同背后隐躲诈骗
在上述案例中,当事人以贷款为借口融资,其行为已经有了构成合同诈骗的可能,但为什么两起案件都以民事诉讼来进行审理呢?李律师以为,银行是金融机构,信用对银行来讲至关重要,假如牵涉过多的与诈骗有关的案子,对银行的信誉会有影响。出于这方面的考虑,所以在解决此类题目的时候,银行多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
在某贸易银行工作的秦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此类案件在近期会有所增多。他分析,为了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各家银行纷纷开始降低首付款在购车款中所占的比例,甚至推出了零首付的政策。但是由于很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缺位,所以导致了利用车贷对银行进行诈骗的现象屡有发生。
提醒:
贷款保险难保自身
据秦先生先容,从2001年开始,一些保险公司就开始办理个人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而此项业务是为助推信贷而设立的。但是,很多银行开始有这样的心态,以为有了这种保证保险,就算借款人不还款,还有保险公司来还,于是借款人借多少,银行就给多少。同时由于对借款人的家访、收集材料等工作都由车商来完成,也就使车商轻易从中牟利,进行欺诈。作为银行,错把保险当担保;而作为保险公司,在实际工作中也经常会出现对投保人材料的核实疏忽。在2003年,设置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发现此项保险的赔付率居然高达百分之几百(正常保险的赔付率不超过10%),于是才开始察觉已经有人在利用汽车信贷进行诈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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