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证件齐全屡骗不爽
按照汽车租赁行业的惯例,一个人最多只能租两部轿车,那么,杨某仅凭一人之力,又如何将30多部轿车“租出”呢?
骗术实在很简单:杨某凭本人身份证到租赁公司可租一部轿车,而后他以高价聘请市区司机(市区身份证租车比较轻易)凭有效证件再次租车,杨某则提供担保。租赁公司见手续齐全,又有人担保,便将车租给了杨某雇来的司机。这样,不仅避开了一人只能租一车的“行规”,而且此手段可反复使用。
将轿车骗得手后,杨某马上要求司机把车开到债主家,之后便伪造车主的身份证、车辆行驶证、登记证等资料,用租来的轿车作欠债抵押。
追讨赌债的后顾之忧没有了,杨某就可放心支配手中的钱:一部分用“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交纳上一部车子的租金,一部分用来作为押金继续从车行骗车,其他的则用于赌博和挥霍。由于租车多,又能交得上租金,租赁公司对杨某的印象非常好。于是,杨某屡试不爽,陆陆续续向各家租赁公司骗了30多部轿车。
“假身份可以通过仪器验证出来,但通过真身份证来诈骗,我们是真的拿他没办法了。”一家租赁公司的负责人说,一般来说,租赁公司租一部车,熟人5分钟内搞定,陌生人15分钟内确定是否出租,因此,只要身份证、驾驶证齐全,“凭经验”断定无疑的话,就可以出租了。
〔分析〕
两大漏洞诈骗防不胜防法规滞后,租赁公司不愿报案警方在通报中称,在破获杨某的汽车租赁系列合同诈骗案件中,至案发,没有一个租赁公司事先报案,直至***到公司取证,才发现被骗。
对此,一位业内人士指出,按照新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要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主体就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在汽车租赁合同诈骗犯罪过程中,租车合同到期后,行为人未能按时还车,是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或是其他客观原因,是很难判定和认定的,只有在办理具体案件中,汽车的物权被行为人非法处分,才能证实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是说只有查明汽车的往向,才能定性。
中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安全经理吴博宇说:“平时,我们要定期跟客户联系。假如碰到客户不接电话或是关机,就可能是出题目了。这时,对方使用的若是假身份证,我们可以当场报警;但像杨某用的是真身份证,我们就要先查实他将汽车停在哪里了,是否将汽车典当、抵押了,只有把握这些证据后,报警才会得到受理。”
因此,即使报了案,假如不能证实汽车被非法处分,警方也不能受理。这正是租赁公司不愿意报案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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