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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FOB时如何防止货款两空?

发表日期:2010-01-23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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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做FOB为何呈上升趋势?

  八十年代,我国的对外贸易实行的是国家统制政策,除少数三资企业外,外贸经营权局限于中心和省市级的专业外贸公司,到八十年末才扩大到市、县级外贸公司和重点生产企业。当时我国的航运市场还没有对外开放,中远开航的远洋干线船远不能适应对外运输的需要,大量出口货物必须通过香港中转。国家为保护国轮和保险业的发展,提出了出口做CIF、进口做FOB,这成为当时对外贸易洽商运输条款的准则。但也由于出口货物沿途中转环节多,往往提供给买方的二程船信息不正确,甚至二程船名一改再改,加以客户防止我方预借提单、倒签提单,也有坚持要做FOB指定船公司的,不过其占有率仅不过是几个百分点。

  自九十年代我国对外开放航运市场以来,各外资班***司纷纷抢滩中国的主要沿海港口,特别是上海港。外资船公司的进进,为国外买家指定船公司提供了条件。同时三资企业的蓬勃发展,国家赋予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的进出口经营权,我国已不再是专业外贸公司一统天下的局面,而是形成了大经贸的格式。加之国际贸易也从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出口做CIF除国有企业有一定的传统影响外,其他企业是随行就市,使出口FOB的货量有一定程度的上升。

  随着境外船公司进军中国航运市场,境外货运代理也蜂涌而进。境外货代的活跃,使我国出口做FOB指定代理的货量急剧上升,加之1997年以来班***司屡屡涨价,涨价次数频,涨价幅度大,涨价通知急都是历史上罕见,使原来略有盈利的运费支出变为无利甚至反亏,部分外资业务职员为规避运价风险,主动做FOB。因此近几年来出口做FOB的货量连连飚升,有些外资企业几乎达到80%以上,而且还有上升的趋势。

  FOB条件下买方应该是指定船公司,为什么指定境外货运代理?

  FOB贸易术语的责任划分是以货物越过船弦为界,也就是卖方将货交给船公司。从目前FOB的实际使用情况看,指定船公司的少,尽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代理。按照国际商会1990年和2000年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指定境外货代应使用FCA术语,即货物承运人,其责任和用度的划分就不是以越过船舷为界,而是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固然FCA术语已公布10年,但实际使用却寥寥无几。主要是贸易双方对FCA的认知程度,更多考虑的是使用习惯的约定,从卖方来讲使用FCA术语,还是接受没有物权性质的货代提单。以上可能是FCA术语不能广泛应用的原因,而较长时期地使用FOB术语的变形做法。

  那么在FOB术语下,买方为何要指定货运代理呢?从买方来讲无非是出于几种考虑。有的是要求货代承担办理清关、分拨集运、物流等服务;有的是要求货代为其把握正确的交货付运情况;有的是可以通过货代获得优惠运价,当然也不排除少数不法商人利用货代或串通货代骗取卖方货物的。从上可知,被指定的境外货代是奉买方为“上帝”。在买方市场的情势下,卖方“明知前有虎,偏向虎山行”,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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