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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和变相传销在中国正当吗?

发表日期:2010-01-29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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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传销和变相传销在中国正当吗?

  答: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80年代末90年代初传进我国大陆。经过了自由发展、限制发展和全面禁止的过程。也就是说曾经正当过,1998年4月以后不正当。

  (1)自由发展阶段。1993年雅芳公司在广州成立,传销开始在大陆出现。到1995年12月底,共有从事传销企业163家,参加职员约40到50万人。

  (2)限制发展阶段。199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对多层次传销企业开展全面整顿。先后取缔开展多层次传销企业114家,查处非法传销案件128起。

  (3)全面禁止阶段。从1997年底1998年初,传销已明显暴露出了严重危害性。由于传销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和传销职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低级阶段,市场发育程度低,有关治理法规不够完善,治理手段滞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加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传销,打着“快速致富”的旗号,从事迷信、帮会、邪教、流氓、价格欺诈、骗取钱财、倾销假冒伪劣产品和走私产品、偷逃税收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还严重背离了我国的社会稳定。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果断予以禁止。此前已经批准登记的从事传销经营活动的企业一律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转为其他经营方式。

  变相传销在中国从来是不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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