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中,“诚信”,首先作为一种伦理道德范畴,要求人们为人处事应当老实无欺,恪取信用。自年龄末年,国人就开始系统地接受了“诚信”的教化与熏陶。至汉代,信与仁、义、礼、智合称“五常”,构成我国古代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今天,诚信已不仅仅是一种道德范畴,随着社会发展和时代变迁,它又注进了丰富的法律内涵,从而实现了诚信由道德规范向法律规则的泛化与转变,终极使老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法律化。作为一项法律原则,“诚信”是指主体以老实、善意、取信的心理状态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当今世界各国都普遍规定和接受了此项原则,而且已成为“君临法域”之帝王条款,成为规范社会主体行为的最高法律准则。在考试领域,由于考试行为同样是社会主体的一种行为形式,而且考试制度乃以“同等竞争”作为灵魂和核心,因此毫无疑义,“诚信”也理应成为考试制度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准则。
更为重要的是,在现代社会,基于“程序正义”理念的运作,考试制度已成为社会人才选拔不可替换的权威机制。但目前在我国,考试舞弊现象日趋严重,考试的信誉及公信力受到空前挑战,若任其泛滥,将严重亵渎乃至损害社会公正,加剧整个社会的***。而考试舞弊作为应试者的一种有意识的自觉行为,往往是在自我约束力下降或丧失的情况下利己动机恶性膨胀的结果,主要导因于部分应试者诚信品德的沦丧与缺失。因此,要遏制愈演愈烈的考试舞弊现象,并从根本上杜尽考试舞弊,就必须从源头抓起,不断强化应试者的道德自我约束力,加强对应试者的诚信教育,使广大考生树立牢固的诚信观念。然而,自律有赖于他律,作为道德境界的诚信只有借助于法律的外在约束,上升为明确的法律准则,并得到广大考生的普遍认同与遵守,才能不断内化为应试者的一种内在的自觉行动,才能使应试者在考试中具有正确的善恶观,并以此自我约束而不往作弊。
诚信作为一项法律准则能否得到广大考生的普遍遵守,往往又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制度化程度。为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规范考试行为、惩办舞弊、确保考试眼前人人同等和进步考试质量,就必须以健全的考试法律制度为保障。为此,国家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出台规范、同一的《考试法》,用刚性的法律熔铸考试的公平、公正,并用明确清楚的条文正确界定考试“诚信原则”,使之成为规范考试秩序、净化考试环境、防止考试舞弊行为的基本法律原则。从目前来看,将考试诚信原则法律化的立法趋势已初见端倪。
考试诚信是社会诚信理念在考试领域的运用和体现,考试诚信法治化则为贯彻落实考试诚信原则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考试诚信从道德范畴上升为法律原则,不仅是考试自身的需要,而且是现实的需要,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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