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不义之财,却要据为己有,殊不知走到了违法的边沿。近日发生在冰城哈尔滨市的一段银行与储户之间的纠葛,再一次引起了人们对建设诚信社会的思考。
2004年3月15日中午,哈尔滨市一位市民原某到储蓄所存款500元。由于工作职员*作电脑失误,误将500元打成了5500元,使原某存折里本应有的1.2万元变成了1.7万余元。工作职员下午发
现现金短缺5000元,经核对确认是给原某的存款凭单多打了5000元,于是马上给原某存款的开户所打电话,发现原某已经取走了1.6万元。临放工时,原某托人往开户所清户时被阻止。
储蓄所找到原某试图调解,但原某拒不返还5000元钱,并与储蓄所工作职员发生了争执。
储蓄所列举了以下证据来证实原某实际上只存进了500元的事实:(一)原某亲笔书写的存进500元钱的原始存款凭证;(二)储蓄所当日工作职员误打成5500元的交易日志;(三)当日储蓄所另一工作职员目睹原某存进5张100元面值人民币的证词;(四)原某在存进500元1小时后从另一储蓄所取走1.6万元的交易日志;(五)原某在当日放工时托人到开户所清户。
然而,原某却坚持称是自己把存进的5500元误写为500元,并提供了工作职员用微机打出的存款客户凭单来支持自己的说法。至于在当日下午取款清户,原某称纯属个人行为,无需作任何解释。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储蓄所预备向法院起诉原某。在储蓄所预备递交起诉书的前一刻,原某终于同意回还“白捡”的5000元钱。
不当得利 必须返还(专家解析)
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王元庆解释说,本案中原某侵占的5000元钱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必须如数返还。
我国法律对不当得利的界定,是指“没有正当依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四个因素同时具备,(一)一方获得利益;(二)他方受到损失;(三)取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四)取得利益没有正当的依据。本案中,原某获得了利益而银行受到损失,工作职员的*作失误是原某得利和银行受损的直接原因,而且原某得利没有任何正当的依据。完全具备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素,是一个不当得利的典型。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正当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返还不当得利应包括原物以及原物所生的孳息。就是说,作为利益受害方的银行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而作为获得利益方的原某有返还其不当得利的义务。
不讲诚信不仅仅是道德题目(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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