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姜玲在接受某电视台记者采访时称,目前双方都知道的惟一“结婚证”是1996年补办的,真正的结婚证在1988年已经遗失,并有证人能够出庭作证。
王俊的代理律师钟琼武对这一点如此解释: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题目的解答》规定,对于因结婚证遗失而要求补发结婚证以证实其关系的,婚姻机关可根据婚姻登记档案依法向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实书》,不能补发结婚证。
法学教授屈茂辉对这一点也有共同的熟悉,结婚证为补发是站不住脚跟的。同时指出,假如按照法律程序证实结婚证确实为伪造,则两人之间不存在法定婚姻关系。
假如排除了两人之间的法定婚姻之后,那他们之间存在所谓的事实婚姻吗?教授一语道破: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事实婚姻没有履行法定的结婚程序,因而是一种违法婚姻,一般不承认其法律效力。
屈教授进一步解释,事实婚姻一般是针对某些以夫妻关系生活在一起多年,而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案例。而此案中明显存在结婚证这一要件,因而就不能确定为事实婚姻。只能说,两人之间是一种无效婚姻。
按照《婚姻法》及其解释条例的相关规定,无效婚姻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到经济纠纷法院应该受理。屈茂辉教授说,此案中,法院应下发两个裁定书,一个是两人之间无效婚姻的裁定书,另一个则是财产纠纷的裁定书。
本案焦点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
按照我国婚姻法相关解释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后同居,且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一方或双方在起诉离婚时要先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否则按照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王俊早就意识到这样一个事实:不管他与姜玲之间是不是夫妻,两人的同居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也同样将面临瓜分财产的题目。
按照2001年12月通过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一)中第十五条规定: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实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于是,哪些财产是当事人同居期间共同所得财产,哪些财产又证实为当事人一方所有财产,这成为本案终极的焦点。
屈茂辉教授以为,这就是双方举证与法院认证的一个过程。被证实是转移了的财产,被法院确认属实,则应按共同财产分割。同时,何时是两人共同财产的时间分界线也十分关键。这需要大量的证据来证实,其中人证也成了关键。由于两人是以何种关系出现,也成为判定同居生活时间的重要依据。
据王俊先容,目前两人把握的财产总共在1000万元以上,主要以存款、公司、房产、汽车等形式存在。屈教授说,在中国的财产分割可以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而加拿大的财产要在中国进行审判处理的话,必须通过加拿大领事馆提供的证实材料进行,其程序可能会较为复杂。最好是中国法院审结中国财产的分割题目,加拿大财产再由加拿***院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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