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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贸易特许经营合同要留意什么(2)

发表日期:2010-03-17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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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然,日本在立法层面上,不仅在行业法规上,而且在市场竞争法规上都对特许经营合同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而且民间行业协会也参与并提出了积极的意见。而我国一方面目前刚刚出台的《贸易特许经营治理办法》对信息表露的要求仍需进一步细化,另一方面《反垄断法》的迟迟不能出台,也使强制信息表露等要求缺乏更高层次的上位法依据而显底气不足。此外,相关行业协会也应该在贸易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管上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在交易中应留意的题目《贸易特许经营治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老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正当权益。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贸易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之所以做出这几点原则规定,主要是由于贸易特许经营活动中比较轻易出现“欺骗客户”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应由《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所限制的不公平交易行为。

  (一)为了防止特许经营合同有“欺骗客户”之嫌,应该综合考察以下内容:1.昭示猜测销售额、猜测收益时,其计算根据、计算方式是否公道。目前我们的治理办法中对此内容未作限制,因此更轻易在实际操纵中发生猜测销售额、猜测经费与实际用度不一致的情况,进而产生纠纷。

  2.由于说明信息的不充分,是否会导致昭示的特许权使用费低于实际缴付的用度。

  3.在没有进行客观比较的情况下,昭示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看上往比其他公司的连锁加盟系统更加完善,更有上风。

  4.是否充分说明了中途解除合同的条件及违约金。(二)为了防止特许人在贸易特许经营活动中超越其应有的权限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该留意以下事项: 1.防止特许经营合同出现个别条款强化特许人的上风地位,如:没有正当理由的被特许人数目限制;供货数目的强制要求;没有正当理由的降价促销的限制;签约后变更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合同到期后,超越公道范围的限制竞争义务等。这些不公道条款会使特许人获得不当得利。

  2.防止特许经营合同整体上使特许人处于上风地位,如:对所经营商品的限制及对经营方式的限制;对销售额的特别规定;是否有权解约以及违约金的数额;合同期限等条款。

  3.关于销售价格,由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经营的商品面向相同的消费群,实施相同的营销战略,因此特许人可以根据具体经营情况向被特许人提出建议销售价格。但是,假如特许人对被特许人有不公道的价格限制条件的时候,就可能会出现限制销售价格等不公平竞争现象的发生。在《反垄断法》未及时出台的背景下,这一题目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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