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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合同条款规避出口风险(3)

发表日期:2010-05-12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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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萧先生指出,出口合同中品质和商检两个条款往往引发争议。如上述案例,由于合同中品质和商检两条款的措辞不严谨,规定有漏洞,因此,B公司利用了其中的缺陷。他先容,合同中品质的表达方法有凭说明和凭样品表示两种,两种方式的陈述都要求既正确又保持必要的灵活性。

  有的商品的品质必须写明一个机动幅度,即答应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有一定幅度的差异,像鸭绒,含绒量为90%,答应 /-1%。至于凭样交易的情况,无论合同上有无上述规定,卖方均有义务使所交货物与样品完全一致。假如发生货物的品质与样品不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拒尽收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对于根据买方来样成交或因制造技术上确有困难不能做到与样品一致的商品,卖方应该在合同中保存类似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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