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合同偷换概念
往年12月1日,轻信了广告和光影公司的赵女士与光影公司签订了“区域独家代理协议”,而合同的第一条写的却是:“甲方授权乙方为上海地区魔力卡系列产品的独家销售承包商。”明明是代理协议,代理商怎么变成了销售承包商?这两者有什么不同呢?
首先,代理商和销售承包商的最大区别在于,代理商一般是先提货,后结算,而销售承包商则是现货现款。赵女士签了合同后,即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给光影公司10.5万元现款作为进货用度。这样一来,名义上的代理商,实际上就变成了销售承包商。
其次,制造商和代理商分担风险,但不和销售承包商分担风险。固然法律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这却是业内普遍认同的行规。营销咨询策划专家、长春团市委特聘青年创业导师贾昌荣对记者说:“代理协议上一般都要有特别约定,比如约定价格是同等市场的最低价格和退货限度、比例等,这样一旦这个价格过高、货物卖不出往时,根据特别约定,制造商就要承担风险了”。而赵女士所签的“区域独家代理协议”合同上却没有任何表示光影公司需要分担风险的约定条款。如此一来,当赵女士支付了10.5万元货款后,光影公司就相当于卖出了10.5万元的产品,而该产品的市场风险就由赵女士全部承担了。“光影公司名义上是招代理商,实在就是卖产品。”赵女士对记者说。
记者也得到了光影公司提供的一张“区域独家代理协议”合同,与一年前赵女士签订的合同相比,这张合同里,“卖产品”的意图更明显了:如老合同中第五条规定: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指派任何人在乙方代理地区销售魔力卡系列产品。甲方如违约,应按月均匀销售额标准向乙方做出赔偿。而新合同的第五条却删往了“甲方如违约……”的条款;老合同中第七条规定:甲方应保证即时供货(从订货到发货10个工作日),甲方应按乙方的订货单要求供货,不可以强行搭配,如因甲方发货迟缓、货品短缺而影响到乙方的销售,甲方应据此减少乙方的任务。而新合同中却根本没有这一条。如此霸道的合同,让代理商即使知道自己上当受骗了,也难以寻求法律的保护。
推卸责任手段多多
虚假广告和霸王合同带来了一系列不良影响,当像赵女士一样受骗上当的代理商们回头找光影公司算账时,光影公司又及时采取了一系列的狡诈手段来推卸责任。
手段之一就是注册新公司。当记者来到光影公司的时候,工作职员对记者说:“我们现在已经不是光影公司了,我们是彩影公司。”记者又问:“是公司改名了吗?”“不是,”工作职员答,“以前的公司已经不存在了,我们是新注册的公司。”“他们是怕以前被光影公司骗过的人来算账”,赵女士对记者说。随后,记者来到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调查,发现“北京益境光影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并没有注销,同时又增加了一个新的“北京市益境彩影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两家公司的地址一模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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