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一位辽宁口音的女士走进北京一家法律服务所。一进门,这位女士就把手里拿着的两张报纸和一份合同放在桌子上。两张报纸是不同日期的,上面都刊载着一条完全相同的广告:北京某国际贸易公司需某某打数目的童装出口,征求供货商。那份合同则是辽宁某服装厂与这家贸易公司签订的,日期在这两份报纸之间。那位女士自我先容说,她就是这家服装厂的法人代表。这里我们称她张经理。
张经理说,她是看到这则广告才找到这家贸易公司的。合同签订后应贸易公司的要求,她还花了7000元钱和贸易公司在四周一家咨询机构作了见证。但这合同签订得有点太顺利了,贸易公司似乎只是走了一个过场,没十分钟就盖了章。张经理多了一个心眼,过几天又买了曾刊登那则广告的报纸,结果发现那条广告又出现了。张经理问:“他们需要的童装我们承诺全部供货,而且签订了合同。但他们的广告还在刊登,这会不会有题目?”
这个简单。法律服务所工作职员按广告上的电话号码拨过往,结果得知,对方仍说他们需要广告上刊载的那些货。这显然有题目。该研究一下合同了。
这份合同是格式合同,一切都规范清楚。惟有一个可疑之处,就是在违约条款中有这么一条:供货方提供的样品分歧格,或未定期提供样品,需承担全部货款的5%的赔偿责任。
在法律服务职员的指点下,张经理恍然大悟:他们肯定是千方百计在样品上挑毛病,让你过不往,然后向你索赔。法律服务职员还提示她:对方还有可能让你不能定期交样品。
张经理有点急了。但这一单生意她又不想放弃:“这样的大单我们可从来都没接过呀!况且,我们差未几有一年没活干了。你们帮忙想想,还有什么办法没有?”法律所让她下次再来时把样品带来。
几天后,张女士和法律所的两位同道带着经过细心检查的童装样品来到这家贸易公司。不出所料,对方的有关职员全部出差了。“过10天再来吧,”接待他们的工作职员说。
“10天?那不就过了提供样品的期限了吗?”张经理问。
“那没办法,我们这儿谁都不会验货,也作不了这个主。你10天以后再来吧,你放心,误了期限是由于我们的题目,你们没有责任。”
“那你给写个东西吧。”
“我写?我没有这个权力。”张经理明白了,但此刻她想退出这个“游戏”已经晚了:相关职员都“出差”了。这时她看到法律所的同道示意她离开。张经理和法律所的同道在对面一家咖啡馆里坐了半个多小时,忽然又回到这家贸易公司,结果就正把“出差在外地”的相关负责人堵了个正着!然后是一通无谓的争吵:贸易公司不同意终止合同,张经理却对其毫无信任。最后双方决定立即验看样品,当下就决定是否根据该样品供货。说完,对方的负责人就和验看样品的工作职员走进卫生间。法律所的同道也静静地跟了进往。只听两个人在低声说:“好好看看,一定要挑出毛病来。”显然这已和贸易毫无关系,纯粹就是一起诈骗。你再跟他争论什么标准题目等等都是白费口舌,由于对方根本就不需要什么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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