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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3·15”:为自己的财富维权

发表日期:2009-11-10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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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金融投资理财日渐普及,但是由于金融消费者尚未被列进《消费者权益保***》的保护范围,他们的权益经常无法受到恰当的维护。借此“3·15”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之际,《钱沿周刊》为您盘点三大金融消费方面常见的陷阱。xW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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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07年底至往年底以来,中外资银行的产品频传负面信息:诸如产品预期收益率被夸大,而实际收益出现大幅亏损;产品的投资方向被银行中途改变而未经过投资者同意,甚至未履行告知义务;由于银行对产品的内部评级不当而导致投资者决策失误等事件。xW7

  钱沿支招:xW7

  银行理财产品是投资者与银行投资性服务主要对接的桥梁,银行通过发售产品赚取利润的同时也在塑造自己的品牌形象。而投资者往往也较为重视银行产品的过往业绩和市场的口碑,熟人之间的口口相传也成为投资者购买某款产品的重要依据。xW7

  业内专家提示:投资者需要警惕银行的合同风险和道德风险。首先,购买产品前投资者的意识需要调整,不能再将银行的产品看作是保本保收益的“保险箱”。由于我国理财市场处于发展初期,有很多产品并非银行本身开发,此时银行扮演的角色可以说是承销产品的中介。那么他们对于产品的收益实现能力和风险控制必然没有自身开发的产品严格,这就需要投资者自己具备判定能力,最少看清产品保本与否、风险程度和投资方向到底为何物。xW7

  周女士退休在家,而听说海外市场“风光无穷”,就在前年初购买了外资行一款投资海外的“全球资产配置基金”,而如今该基金的净值已经亏损了31.98%。回忆起来,周女士悔恨不已,“固然对于全球性的经济危机难以猜测,但是销售职员当初信誓旦旦地推荐这款王牌产品时并没有提及如此大的风险。也怪我当时自己没有看清合同条款。”xW7

  另外,银行的理财服务素质参差不齐,尤其是在行情尚好、投资者投资热情高涨时,夸大宣传和隐瞒风险也常有发生。在购买时,尽量选择合同和产品说明书阐释简易明了的产品,而不是单看产品所谓的“预期收益率”,也不能任意听信产品销售职员的片面之词。“目前,货币和债券类产品的收益率一般高于同期定存,适合稳健型投资者。但是,也有个别银行的同类产品承诺的收益率要比同期定存还低,投资者也需要多比较。”招行南京分行产品经理胡燚提示。xW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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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打交道时,或很多数人碰到最伤脑筋的题目就是不同等的霸王条款。由于我国金融机构的特殊地位,老百姓接受的非投资性金融服务时(一般包括信用卡、网银、汇款等)经常只能由银行说了算。在今年各地多次出现的银行ATM机吐假钞却概不负责事件中,老百姓可谓有理无处诉。xW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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