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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需要“诚信”(2)

发表日期:2010-01-16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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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此同时,为了真正有效地建立起诚信社会的秩序,还需要全社会、全体公民都树立起法制意识、市场经济意识、合同契约意识,使全社会人与人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人与单位之间,都纳进规范的协议合同的关系之中;特别是在经济活动中,有必要讲究“先小人后君子”的做法。否则,那些不讲诚信、背信弃义之徒,就有空子可钻;而且往往原先的“好人”,都有可能在见利忘义的条件反射下,做出背信弃义的事情来。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就是一家在当地的“优秀企业家”领导下的新企业。该企业在迈出创办步伐的时候,就走了一着不讲信誉的“险棋”——公司的一位副总经理与一家媒体谈好了做广告的事,但始终没有签订合同协议之类的东西,并拍着胸脯说:“没题目,我们这么大的企业,区区几万元的广告费是不会赖掉的!”广告做出来之后,这位副总经理从此“人间蒸发”了,再也不照面了。而那位作为“优秀企业家”的“一把手”,干脆来个一推六二五,死活不认账!——这里正好有一个案例可以类比——一对谈了三年的恋人,虽已谈婚论嫁,但终于未婚而分道扬镳。男方向女方索还恋爱期间的赠予品,法庭判罚支持这一请求,理由是:婚前的赠予行为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予,即终极以结婚为目的;接受赠予的一方也视作接受了这样的附加条件;恋爱不成,受赠方应当返还赠予方的财物。同样道理,媒体没有平白无故给企业做免费广告的。——所以,像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这样的企业,这样的“企业家”,人们还怎么能够信任地与其打交道呢?!当然,这同时也告诉我们:从“人言为信”到“合同契约”,在我们今天的社会是多么地重要和必须啊!它既可以杜尽不讲信誉之徒的漏洞,又可以阻止某些“好人”滑进不讲诚信的泥坑!

  正面的宣讲教育“诚信为本”,加以重典惩处,辅以向社会张榜公布的监视,再加上牢固地树立起法制意识、市场经济意识、合同契约意识——有这样法制的、道德的、规范合约的社会环境的建设,或许诚信社会的建造可以期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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