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遭遇三个司法困难
由于案情清楚,衡阳市珠晖区公循分局很快将此案移交当地检察部分,报请批准逮捕郭春霞。
省内和国内还是第一次真正处理这类案例,法律困难出来了。首先,固然未经批准到内地销售境外保险属于非法,但是否构成犯罪,我国《刑法》、《保险法》等法律中却没有明显的条文来界定。
其次,假如要追究这种行为的责任,郭春霞作为香港国卫保险公司在册的业务员,她的行为是一种公司行为,那承担责任的主体应该是公司法人和法人代表,而不应该是郭春霞个人。
还有一个难以把握的事实是,除了有一份保单是内地交款、从香港寄出保险单之外,其它业务基本都是在香港完成缴纳保险费和签定保险单的,对方可以强辩并未在内地非法展业。
由于前所未有,衡阳警方和检察机关一直比较谨慎,他们多次主动咨询保险监管部分。湖南保监局也多次与衡阳方面联系并正式回函,具体解答了有关保险法方面的诸多题目。
7.购买“地下保单”有风险
湖南保监局谢校初告诉记者,内地居民购买“地下保单”存在6条不可控的风险,希看我省广大客户引以为戒,不要购买。
一是保单无效的风险。根据香港澳门有关规定,港澳地区保险公司向非港、澳居民签发的保单,应当由其本人到香港、澳门当地办理投保手续,否则可能影响保单的法律效力。而根据我国法律,假如没有特别的约定,境外保单的争议很可能无法适用内地的法律,也就无法受到内地法律的保护。
二是回报达不到期看的风险。部分境外保险公司的长期寿险保单的预定利率比境内保险公司的高,但所支付的佣金、收取的治理用度,一般也比境内保险公司的高。境内保险公司现在新发售的寿险保单,尽大多数是分红、投资连结和万能等新型产品,投保人终极得到的实际回报取决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是不确定的。
三是受骗上当的风险。内地投保人缴纳保费后,很难鉴别所收到的保单和保费收据的真伪,这对内地投保人来说有相当大的风险。2003年北京就查处过假冒倾销境外保单进行诈骗的案例,这起案子涉及北京等16个省市,涉案金额巨大。即使是真正倾销境外保险的代理人,由于他们在内地没有受到监管,在境外也是地下操纵,不仅资质难以保证,还可能会在误导、欺骗投保人,借故多收保费,侵吞和剥削赔款,售后服务等方面难以得到保障。
四是索赔、诉讼的风险。销售地下保单的境外保险公司在内地均没有设立正当的营业机构,投保人缴纳续期保费、办理保全手续、申请保险赔款等,一般是通过电话与原来的倾销职员联系,很难保证及时、有效的服务。假如原来的倾销职员已脱离该保险公司,就有可能联系不上。境内被保险人往往不清楚境外保险公司的索赔手续,境内的证实材料可能会被境外保险公司以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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