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一位老人上厕所摔伤后状告厕所治理方,对于当时厕所地面是否干燥整洁,厕所方提供自己的职工和雇佣职员作为证人,而老人的证人是街坊邻居。法院认定,老人的证人属于“无利害关系证人”,证言的证实力相对较高,因而采信他们的说法,一审要求厕所方赔偿老人各种损失人民币15000余元。
2004年5月的一天,天下着细雨,年近七旬的老周来到上海市某公共厕所如厕,支付人民币0.30元后进进厕所,因地上湿润而滑倒,造成胫腓骨骨折,被他人送进医院手术治疗,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老周以为,厕所内地面未保持干燥,又无警示标志,因此将厕所治理方告上法庭,要求厕所治理方赔偿经济损失。
厕所治理方则以为,当时虽天下细雨,但厕所内地面干燥整洁,又有警示标志,他们已尽到公道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老周跌倒致伤是由于他蹲厕后腿力不济所致。对于老周主张的损失,厕所治理方不同意赔偿,但基于人性主义扶助义务,同意补偿若干损失。
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老周摔倒当天厕所内地面是否干燥整洁,是否有警示标志。老周的证人和街坊邻居、朋友均称,他们到场时厕所内地面湿润,无警示标志。厕所治理方提供的证人是当班厕所治理员,他说,事发当时厕所内地面干燥整洁,也有警示标志。厕所治理方还另提供一名职工作为证人,这名职工说,他途经该厕所时,厕所内地面干燥整洁,有警示标志。
法院以为,厕所治理方经营的公共厕所虽是收费低廉、带有公益性质的公共场所,但仍负有妥善治理责任,尤其在雨天更应当尽力保持地面干燥,在公道限度内保障他人免遭人身损害。厕所治理方为证实其辩解意见成立而提供的证人是他们的职工和聘用职员,他们的证言与原告提供的无利害关系证人证言相比较,证实力较低;同时,厕所治理方又无其他相关的证据佐证,法院对被告的证人证词不予采信,对原告证人证实厕所内地面湿润又无警示标志这一节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同时表示,天雨地湿,作为成年人应有小心行走的防范意识,老周本人未能小心防范而不慎跌倒,是损伤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但厕所内地面湿滑与他的受伤有一定关联,被告未能保持厕所内干燥致使原告遭受人身损害未能尽到保持地面干燥的妥善治理义务,理应负一定赔偿责任,承担原告部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生活补助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由此,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老周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生活补助费、鉴定费等若干经济损失15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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