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信用:是社区提供给各种政府机构的一种信用,它用于帮助这些政府机构实现其政府功能。
2.贸易信用:在商品销售过程中,一个企业授予另一个企业的信用。如原材料生产厂商授予产品生产企业,或产品生产企业授予产品批发商,产品批发商授予零售企业的信用。
3.消费者信用或个人信用:产品厂商、零售商、银行授予个人的信用,用于购买商品或借款。如:消费者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汽车、住房、大件耐用消费品时,银行授予个人的信用。
也有将信用划分为公共信用和私人信用的,这种划分方法适用于没有国有企业存在的资本主义国家。从本质上讲,不论对贸易信用和消费者信用怎样分类,不过乎是企业法人对企业法人、企业对个人、金融机构对企业、金融机构对个人的某种形式的短期融资。假如受信对象是个体工商户或者消费者个人,信用自然可以被划分为私人信用了。从授信人角度而论,信用可以分为银行信用、投资信用和商品信用等。 在西方国家,公共信用是各级政府的举债能力。政府为了向公众提供诸如国防、教育、交通、保健及社会福利等服务,需要庞大的经费开支。在某些特定的时期或政府财政政策情况下,政府的税收增加往往平衡不了财政支出的增加,为了弥补财政赤字,政府会发行或出售各种信用工具,典型的政府信用工具是公债,这些信用工具代表政府在将来偿还持有者资金的承诺。这种偿还债务的承诺来自政府机构,因此被称之为公共信用。 在企业赊销治理的实践中,产品信用销售(产品赊销)特指生产制造类厂家对企业法人性质客户进行的赊销,它是法人对法人的销售。在产品赊销过程中,授信的卖方一般是材料供给商、产品制造商和批发商。产品赊销的受益方为买方,它们是各式各样的客户企业和代理商。买方经常以自己公司的名义取得卖方所给予的信用。在我国,产品信用销售的买方一般是各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法人。这类信用是企业赊销治理中所要研究的主要信用形式。商品信用销售(商品赊销)特指贸易企业对消费者个人的赊销,消费者享受的是信贷消费,它是法人对自然人的销售。商品信用销售中的授信方一般是商畅商店、各类零售商,以及为信贷消费提供资金支持的贸易银行、财务公司和生产厂家。商品信用销售的受益方是买方,他们多是形形色色的持贷记卡的顾客,他们一般与卖方没有长期供需合同,除非他们与厂家的代表或者金融机构签订取得消费信贷的合同。对于企业销售治理而言,产品赊销和商品赊销在信用治理方法上是不同的,两种赊销的买方处在不同的征信市场上。 投资信用一般指由一些金融机构或私人基金向企业提供的相对较长期的信用,以帮助受益者开办企业、购置土地、建筑、设备等固定资产。它们多数是没有经过保险或足够抵押担保的。受信人往往是新开办的企业,发放这种信用的机构通常是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教育或养老基金、券商、政府机构等。一般而论,投资信用也属于贸易信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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