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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网:黑名单进出口企业(2)

发表日期:2010-01-28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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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评定标准

  2001年度至今,被判走私罪并生效的。2000年度至今,走私案值超500万元,或连续走私二次以上,由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并已生效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事的,或虽有复议、诉讼但维持原决定的。

  三、对列进“红、黑名单”进出口企业的监管措施“红、黑名单”将全部进进海关H883或H2000通关系统。

  (一)对“红名单”进出口企业在全国海关提供以下便利:

  1.在海关业务现场设专门窗口,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并应企业要求,优先实行“门对门”验货。

  2.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可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计算机联网治理。

  3.对按规定答应担保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

  4.对企业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可免予取样化验。

  5.为企业优先提供EDI联网报关的便利。

  6.加工贸易企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海关可不对实在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1)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与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治理保税工厂的;(2)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

  列进“红名单”但不符合上述二项条件的企业,海关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制度,其进口限制类商品的,也免缴保证金。

  (二)对“黑名单”进出口企业实行包括以下措施在内的重点监管:1.对按规定答应担保的货物必须提交保证金。

  2.是加工贸易企业的,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3.对其经营活动列进稽查重点。

  4.进出口货物逐票开箱查验。

  5.按有关规定暂停企业报关资格,或暂停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资格,暂停企业保税存储业务资格。

  6.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取消企业报关资格,或取消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业务资格,取消企业保税存储的业务资格。

  7.降为D类。

  8.将有关情况通报商务部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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