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事世界信用交易额最高的国家,其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矗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美国在原有信用治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与信用治理相关的法律,经过不断完善,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框架体系。
(二)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信用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美国有很多专门从事征信、信用评级、商账追收、信用治理等业务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因信用交易额的扩大而带来的更多的信用风险。
(三)市场主体较强的信用意识促进了信用体系的发展。美国信用交易十分普遍,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历史很差的企业很难在业界生存和发展,而信用记录差的个人在信用消费、求职等诸多方面都会受到很大制约。
(四)对信用行业有较好的治理。尽管政府在对信用行业治理中所起的作用比较有限,但美国的有关政府部分和法院仍然起到信用监视和执法的作用,其中联邦贸易委员会是对信用治理行业的主要监管部分,***、财政部货币监理局和联邦储备系统等在监管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美国信用治理协会、信用报告协会、美国收账协会等一些民间机构,在信用行业的自律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法国、德国和比利时等一些欧洲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同美国存在一定差别,这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是被作为中心银行的一个部分建立,而不是由私人部分发起设立。二是银行需要依法向信用信息局提供相关信用信息。三是中心银行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能。
由于所处发展阶段和各国国情的差异,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建立本国的信用制度过程中,同发达国家的经历并不完全一致。从一些主要发展中国家建立信用制度的实践看,有五个特点:一是信用行业的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和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二是中心银行在信用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三是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信用信息局和资信评级公司两类。其中,资信评级公司的建立主要是为了增强资本市场(特别是债券市场)的透明性,促进其健康发展。信用信息局的建立更多地是为了进步金融系统的效率,防范金融风险。四是注重信用治理的法律体系建设,但信用立法仍不完善。目前各国都在推进有关信用治理的立法工作。五是对信用行业的治理一般都是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进行。
从各国的经验看,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主要涉及到四个方面的题目:(一)加快信用立法工作。完备的信用治理法律体系是信用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基础和必然要求。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信用立法工作是一个长期过程。从实践角度考虑,建议我国从两方面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一是应充分鉴戒发达国家在信用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以比较完备的行政治理规定的形式颁布,尽早为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奠定制度框架;二是抓紧研究、率先出台与信用行业直接相关的基本法,如可先出台《信用报告法》,对信用行业的治理定下基本的制度框架,以促进信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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