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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诚信从“头儿”做起(2)

发表日期:2010-03-07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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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市委的卞书记在那次大会上听到发言后,当场批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并要求纪委牵头组织监察、组织、人事、银行、法院等部分组成清收领导小组,对全市党政干部的不良贷款进行专项清理。然而,清理还没开始,专项小组就清理的具体措发挥开了辩论。双方的主辨分别是湘潭人民银行副行长吴大庆和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佑明。

  李佑明表示,按法律规定,银信部分关于要求法院追回某项欠款的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能依法给予保护。“法院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过了诉讼时效首先在程序上的审查就过不往。”吴大庆却以为,从纯法律的角度上看,债权人可能败诉,并失往对债务人的追诉权,但站在道德法庭的角度,我们是胜诉的。这些人永远逃脱不了道德法庭的制裁。”

  吴大庆还说:“法院包括法制办的同道还是有些看法的,怕由此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社会纠纷,甚至出现一些社会不安定因素。他们的看法比较多,可以讲是众说纷纾所以,当时的第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在这一块并没有达成共叫。”

  通过辩论,领导小组达成了一致,并很快下发了《湘潭市委2002年第13号文件》。文件要求,银信部分及时发放催款通知书,以保全诉讼权利。同时规定,对于仍继续拖欠贷款的职员,实行停薪停职处理。

  李佑明以为,以党纪政纪的措施追款,于法律并不违反。

  清欠领导小组的同道告诉记者,当初他们最担心的是“双停”的正当性。由于大多数欠款已超过两年的追诉期,按法律规定,法院将不受理债权人的诉讼。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依占有关法律,结合湘潭现状提出,只要欠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法院就可以在签字之日的两年内受理该案件。而那些拒不签字的干部将受到党纪政纪的处理。该举措给了银行清欠的法律、政策依据。

  湘乡市是湘潭地区下属的一个县级市,这里干部拖欠的银行贷款占了湘潭全市干部拖欠贷款总额的1/3。过往固然信贷职员频频找到这些干部追讨,但多数是白费口舌、无功而返。要解决湘潭的干部拖欠题目,必须要清理湘乡市干部欠下的款项。

  13号文件很快传遍了湘潭各县区。人民银行湘乡市支行行长张超说:“清收时,还是信用社、银行的干部找领导干部要。面对面要钱,不仅钱到不了位,你得罪了他。似乎银行、信用社向上面告了状似的。当时,东山法庭有位叫彭继青的庭长欠款额达八十二万元。信用社干部发催收通知单时,他就施加了压力,说你信用社要权衡一下利弊,不要因小失大。我大不了不当庭长。”

  这句话很快传到了湘乡市监察局局长彭建国的耳里。作为清收领导小组组长,他感到愤怒。彭建国说:“他的意思是,现在我欠了你几十万元钱是小事,以后你银信部分几千万、几百万地依法收贷,就得凭借他这个法官的权力。这说明我们干部队伍的素质很低,熟悉水平很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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