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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金融案件审判 保障国家金融安全

发表日期:2010-03-08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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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金融是国民经济的核心。自1997年11月召开第一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中心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这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心的部署,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在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方面都提供了哪些司法保障?采取了什么部署和措施?

  李国光: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不仅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方面,也是人民法院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做出涉及金融案件审理工作方面的安排和通知,全国法院积极发挥审判和执行职能作用,依法及时审理和执行了大量金融纠纷案件,迄今为止,全国法院依法及时审结破坏金融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达7152件,挽回国家经济损失达94147万元。

  1998年至2001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金融纠纷案件207万余件,标的总金额达10092亿多元。其中,受理借款合同纠纷200多万件,审结202万件,结案标的数额9620亿多元;受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7715件,审结7835件,结案标的数额62亿多元;受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2706件,审结12786件,结案标的数额15亿多元;受理信托合同纠纷906件,审结882件,结案标的数额9亿多元;受理股票、债券、票据纠纷30564件,审结30526件,结案标的数额384亿多元。1998年至2001年,全国各级法院共执行各类金融纠纷案件149万余件,执结标的金额达3692亿多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制定和颁布关于金融案件审理和执行方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共29件。

  记者:人民法院在依法保障金融机构债权,包括金融资产治理公司顺利清收债权、国有金融债权、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等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

  李国光:为了减少和处置国有贸易银行不良资产,确保国有贸易银行的竞争实力和兑付能力,中心和国务院决定组建的四家资产治理公司,自1999年下半年开始对口收购、治理、处置四家国有贸易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收购、治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供求形成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规定》,对诉讼主体及其变更、诉讼保全的担保、债权转让的通知、以及诉讼时效的中断等题目,均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为减轻国有资产治理公司涉诉过程中的用度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国有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处置国有贸易银行不良资产案件缴纳诉讼用度的通知》,明确规定凡属四家金融资产治理公司为处置国有贸易银行不良资产提起诉讼的案件的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和申请保全费,均减半交纳。

  针对金融案件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通过诉讼方式逃债和消债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中夸大: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果断依法制止那些企图通过诉讼逃债、消债等规避法律的行为,对弄虚作假、伺机逃废债务的,要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针对包括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内的一些企业破产行为中所普遍存在“假破产、真逃债”现象,前不久发出《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发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题目的规定》对破产程序的各个环节做出更加具体和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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