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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金融案件审判 保障国家金融安全(2)

发表日期:2010-03-08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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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人民法院就金融机构的一些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是如何进行制裁和整顿规范的?

  李国光: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谁主管、谁整顿,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相应责任”的整顿原则,作出:对于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批准而设立的非法金融机构,以及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引起的纠纷,原则上就当由主管部分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其次,针对不少“两会一部”即农村合作基金会、乡镇企业基金会和供销社股金服务部因治理失控、非法经营、无法兑现而引发的金融恐慌、挤兑等危及社会稳定的题目,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经济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通知》,确立了积极维护稳定和保障对外债权回收两项基本原则。

  第三,鉴于一些金融机构违规经营行为而引发的存单纠纷案件,已占全国法院审结的金融纠纷案件30%,严厉处理违法拆借等行为,消除全国近300亿元存单所存在的纠纷隐患,最高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确立了拆借中的损失适用过错与损失相一致的回责原则,体现了民商审判关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一的大局观。

  记者:金融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金融秩序和社会政治的稳定。当前一些证券机构和上市公司操纵股价、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已经构成我国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法院对这类案件将如何进行审理?有些什么规定?

  李国光:几年来,全国法院审理了大量证券民事合同纠纷案件,诸如公司股票债券交易纠纷、国债交易纠纷、企业债券发行纠纷、证券代销和包销协议纠纷、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上市公司收购纠纷等等。同时,相应制定了《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题目的批复》等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从实体和程序上确保司法公正,保障了证券交易的安全进行。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调查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过慎重研究,决定有条件地逐步受理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并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题目的通知》,对将受理的证券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类型、必要的前置程序、管辖法院、诉讼时效和诉讼形式等作了明确规定,为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这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依据。待市场条件和法律条件进一步成熟后,最高人民法院将通知全国法院无保存地依法受理和审理各类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记者:积极配合金融清理整顿工作、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在这方面,全国各级法院是如何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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