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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计“反客为主”与商战赏析(4)

发表日期:2010-03-08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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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经济纠纷的起因是供方不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在货物质量上弄虚作假。根据《经济合同法》第17条规定: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有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签订;无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主管部分标准签订;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协商签订。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或实样。供方违反此条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有些企业为了眼前利益,不讲信誉,采取偷梁换柱手段,以次充好,以劣充优,欺骗客户,从而获得高利。这种违法经营方式,既害了客户,又害了自己,败坏了自己企业形象和声誉。同时,也必受到法律制裁。企业经营者应从此案例中吸取教训,以此为诫,遵法经营。

  “赏析”

  从字面上讲,主是主人,客是宾客。引伸地说,主是主权者,统治者,支配者,主动者,先进者,进攻者,处于主导地位;客是依附者,被统治者,被支配者,被控制者,被动者,后随者,防守者,处于被主导地位。

  反客为主,是处于被主导地位的客,夺取主导地位,替换原来的主,并把原来的主放到客的位置上,随意摆弄的做法。因此,它是一种换位法,或者说是夺位法。

  现实生活中,拍马术或溜须术颇为盛行。拍马当然是为了骑上马,骑上了上司这种人马,便可以轻而易举地操纵上司,谋利取益了。这是一种现代反客为主术,不知那些宠幸拍马逢迎者的官员们是否想到了这一层。

  看来,三十六计,精华与糟粕共存。正派人物,恐怕还得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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