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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招防担保合同欺诈

发表日期:2010-03-11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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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意抵押财产的正当性

  抵押财产应当可以进进民事流转程序而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抵押物正当性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考察,如抵押物是否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为根本不能变现的物品,抵押人是否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同时应对担保人的身份进行考察,防止担保人不符正当律规定,致使担保合同无效。

  留意抵押财产的真实性

  抵押财产应是法律上没有缺陷,真正为抵押人所控制及占有的财产。抵押财产没有其它法律负担,在此之前没有设置过抵押,抵押的价值没有超过抵押财产自身的价值,抵押财产没有设置多重抵押。

  考虑抵押财产的变现能力

  对抵押财产要充分考虑其变现的能力,即使真实正当的财产其变现能力也会因各种原因降低,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另外应充分考虑到抵押财产不能变现的可能性,以免出现债权人无力接受该项财产又无法变现的情况。另外对一些价值固然很高,但专业性很强的设备等财产应特别留意,由于专业性很强这类财产一般很难进行变现,一般不要接受这样的抵押。

  对保证人资格进行考察

  采用保证形式进行担保的情况,对保证人的资信能力及信誉必须进行认真的考察,同时必须留意担保人是否为法律限制进行担保的主体,以免出现因担保主体不符正当律规定而使担保无效的情况。

  办好法律规定的手续

  应当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按法律规定应办理抵押登记的,按规定到不同的登记部分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三,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为防止合同欺诈,可到当地的公证机关往办理登记手续。办理抵押登记的优点在于登记后,抵押物可以对抗第三人的要求;在办理登记的审查中可以发现不良苗头,及时对可能出现的欺诈进行防范。

  其他预防手段

  在合同签订前,应当运用正当的调查手段通过不同渠道来核实担保财产的真实性、正当性。抵押权人应当要求所接受抵押财产凭证应一律为原件。对数额较大的不动产要求抵押人提供有关机构所作的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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