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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的国际法律

发表日期:2010-03-11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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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发展和个 ***利保护的国际共叫的逐步形成,国际性的个人数据保护公约已成为国际法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国际性公约有:OECD于1980年制定的《个人数据的隐私保护和跨国界活动的指导原则》;此后,欧洲委员会于1981年签署和发布了《个人自动文档保护公约》。1990年联合国签署了《个人数据自动化档案指导原则》。上述三个国际性公约的基本目的和基本内容大致相同,旨在保护个人隐私权和 ***自由。

  欧洲委员会《公约》要求:(a)获取和录进数据必须公正、正当;(b)保存和使用必须在具体、正当的目的下进行;任何与目的不相符的、超过范围的保存和使用必须禁止;(c)保持数据信息的正确性,必要时更新数据;(d)数据保存不能超过必要的时间长度。

  《公约》要求数据主体应当被及时地、并以合适的形式被告知关于他本人的数据情况。数据主体有权对数据正确性提出质疑、修订和消除的要求。

  关于敏感数据题目,《公约》规定:种族、政治观点和派别、宗教信仰、健康状况、性取向和刑事起诉等信息禁止被征集,除非所在国家提供适当的法律保护。

  有关敏感数据和个人知情权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不再有效:(a)涉及***、公众利益、军事利益和刑事起诉;(b)为对数据主体进行某种保护或涉及他人的自由和权利时。

  对于跨国家数据传输,《公约》规定:不答应仅仅以保护隐私的理由禁止数据跨国界传输。但是,每个国家有权根据数据的性质进行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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