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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制度是必要条件(2)

发表日期:2010-03-11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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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一方面亟待加强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打消市场主体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则应改善立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效震慑”,杜尽“失信获利”的可能性。信用体系法制建设还需以信用服务体系为条件,只有把握个人和企业的资信状况和信用记录,法制系统才能有效运转。我国信用服务已经起步,但行业标准尚未建立,政府干预色彩过浓,各家机构协调不够,技术设施较为落后,总体水平还处于低级阶段,与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法规、特许经营、贸易运作、专业服务”的发展方向尚有很大间隔。信用服务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具有广阔的发展远景。信用服务市场的开放也只是时间题目,有关部分应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战略高度出发,鉴戒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积极推动我国信用服务体系的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唯此才能将信用制度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建设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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