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 是英语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的缩写,同FOB一样,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价格术语。在我国,有人称此术语为 “到岸价格”。笔者以为,这种观点亟待改进!这种称呼,轻易使人误解为货物灭失的风险是在卸港才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的。
国际商会(ICC)在其第460号出版物,即《INCOTERMS 1990》中曾规定;卖方必须负责租船、订舱,在货物装船后取得Clean B/L;订立货物保险合同,支付保费,取得保险凭证;自负用度和风险,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从表面上看,C.I.F的买方除了付款赎单外,就是在目的港坐等提货。 但仔细分析一下,不难发现其中的奥妙。
《INCOTERMS 1990》中,卖方只须按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而“通常条件”是一个事实题目。对卖方而言,“通常条件”即是低廉的运费。因此,他可以不顾船东的信誉、船舶的状况,只要货物能装上船就万事大吉。卖方只须按保险条款中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如PICC货物保险中的平安险(FPA)。至于加保战争险、罢工险等,买方须通知卖方,并自负用度。老实说,象C.I.F这种凭几张纸打交道,而不注重同信誉良好的卖方交易,是什么事都有可能发生的。很多国际骗子,利用买方的松懈,钻C.I.F这种贸易方式的空子,到处招摇幢骗。
文件诈骗
1990年,孟加拉遭受水灾,该国通过港商与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上海公司签订了一份8千吨大米的买卖合同,C.I.F价约为170万美元。信用证开出后,港商将全套制作精美的单证在日本一家银行顺利结汇,提单由巴西一家班***司签发,承运船名为“罗里达”号。然而,“罗里达”号却一直未往孟加拉卸货。后经调查发现,实在在签单日该船尚在欧洲营运。结果,孟加拉政府自认倒霉──付出170万美元加上一大笔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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