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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罕默德·伊玛米 诈骗案

发表日期:2010-03-12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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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穆罕默德·伊玛米,男,25岁,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国籍,1988年5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于北平,北京市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人民***分院以被告人穆罕默德·伊玛米犯诈骗罪,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8年9月24日,对该案进行了公然审理,查明:被告人穆罕默德·伊玛米自1987年11月至1988年3月期间,先后4次持变造的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护照(护照号码:B346131,护照原持有人名字是穆罕默德·阿里·易卜拉欣)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护照(护照号码:100719115601,护照原持有人名字是瓦伊伯·阿布兹瓦达)非法进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穆罕默德·伊玛米于1987年12月12日至14日,在中国银行北京市建国门外币兑换所,采取摹仿旅行支票上原所有人签字的手段,先后5次用已挂失的28张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旅行支票(总计面额2300英镑),骗兑人民币外汇兑换券15552.16元。

  1988年1月7日至9日,被告人穆罕默德·伊玛米在北京市“昆仑”、“西苑”、“长城”、“北京”等10多家饭店的外汇兑换处,采取同样手段,先后30次用已挂失的300张巴林麦纳麦阿拉伯金融服务公司代售的“VSA”旅行支票(总计面额3万美元),骗兑人民币外汇兑换券110543.58元。

  1988年1月8日,被告人穆罕默德·伊玛米采取同样手段,在北京饭店外汇代兑处,用已挂失的15张瑞士银行发行的旅行支票(总计面额2000瑞士法郎),骗兑人民币外汇兑换券5490.51元。

  1988年3月18日,被告人穆罕默德·伊玛米在北京国际饭店外汇代兑处,仍采取上述手段,用已挂失的15张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旅行支票(总计面额1500美元),骗兑人民币外汇兑换券时,被当场查获。

  综上,被告人穆罕默德·伊玛米在北京市10多家饭店的外汇兑换处和中国银行北京市建国门外币兑换所,先后37次用已挂失的旅行支票,骗兑人民币外汇兑换券共计131586.25元。赃款大部分被挥霍。

  案发后,公安机关还从穆罕默德·伊玛米的行李包中,搜出有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公司、银行发行的已挂失的旅行支票115张,总计面额为9300美元。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第一款关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中国刑法的规定,以为被告人穆罕默德·伊玛米无视中国法律,多次非法进进中国境内,大肆进行诈骗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诈骗罪。依照形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穆罕默德·伊玛米可以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依照形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穆罕默德·伊玛米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及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和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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