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负责任的商家会为自己的行为负出代价,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治理办法》规定,持卡人在使用POS机刷卡消费时,经营者应该审查持卡人的身份证和签名,假如消费时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不一致或相貌与身份证不符,经营者不得让持卡人消费,否则要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4、使用者:是不是签了“不同等条约”?
在持卡人的角度看,一旦银行卡挂失,银行就理所当然地应为银行卡安全负上责任,但目前据说仍有个别银行“坚持”固有的陈旧条款,将信用卡风险转嫁至持卡人身上。他们在其《贷记卡领用协议》或《信用卡条款》中明文规定“挂失前及挂失后24小时内的贷记卡主附卡交易由持卡人承担”这样的条款,再加上利益至上的商家,持卡人的利益就“冻过水”了。
所以,对待银行卡安全,不应仅仅盯住卡的保管、商家责任,实在在办理银行卡的时候开始,持卡人就应该为自己的权益着想,提防这种“不同等条约”了。
5、银行:仍有改进空间
面对市场上的种种质疑,银行如何改进治理办法,重新树立消费者们的信心,已经成为他们生存竞争的首要题目,一些态度积极的银行也表示会精益求精。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银行卡业务部总经理陈欢荣,在接受采访时就有以下意见:刷卡是否需要密码是按照国际惯例的,根据调查,有一半持卡人以为刷卡输密码很麻烦,而另一半的则以为输进密码更能保障他们利益安全。在目前,牡丹卡消费不需要输进密码,但对于大数额的消费,则要求提供密码和出示身份证,而且卡挂失即时生效,以保证持卡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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