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21日我公司接到自称香港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驻上海办事处负责人XXX来电要求本公司生产2种汽车时规带88ZA19/95ZA19。6月21日按他们地址把本公司产品(XXX商标)寄到上海市XXX12楼E座(香港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XXX收,电话:021-33333322 手机:13788920000.。
7月12日XXX指派XX(13044180000)来本公司一来查看生产车间和生产规模,二来签订销售合同和30%预支款共计币12000元,他说他是从外地直接过来的,未到公司领款,身上仅有3000元,只好先付了2000元,回往再汇10000元,后多次和XX联系。XX说XXX在香港总部,无法汇款。
7月26日传来进仓通知书要求进仓,我公司原计划不发货,还未付定金10000元和余款,后来又考虑到要重合同取信用,不影响外商订单和船期。
7月28日我公司按他们香港XX公司指定XX(上海)国际货运公司,地点:上海市XX公司集装箱码头X库,联系人:XXX先生(13042190000)进仓编号:00000,目的地:H.K,品名:XX制品,要求在7月28日12点前到达。(此进仓通知书又被派出所拿往)。
当天上午10时左右,在XX来码头仓库要求我们直接进集装箱被我们拒尽,由于没有付款,要求他们先付款后进库,XX和华XXX话后说XXX已到仓库门口,我们以为XXX真的把货款送来了,不料我们盼来的却是***和其他4-5人,以没有报关单和产品上有XXXX印刷标致为由把我们四人带回该关港码头派出所。(我公司3人,XX1人,至于派出所对于有严重诈骗嫌疑犯XXX怎么处理我们不知道)。并对我3人利用威吓手段进行严格审判,他们没有出示有关证件的情况下强行查抄我全身和手提包,把我的笔记本每页和银行存折都看了。我说了很多好话,请他们帮助方便一下,但无济于事,他们好象很严厉,公事公办,按照法律程序。在审判过程时有位穿红衣自称上海X公安局某支队X支队长(13801900000),没有警号(自称比XX市公安局长高一级)问我:“你想死还是想活?”
我说:“我没家早已不想活了”。他说:“你想死,玉成你…,不想死给你生路,我们这里不罚款,要经过中国某知识产权代理私了”。这是一个***该说的话吗?在这之前派出所职员对我方3人都作了具体笔录。当天下午4时,他们要求我电话四处联系,最后在北京亲戚联系上,向他借进10万元汇进本人建行帐户,他们有二人押着我往建行XX营业大厅取进现金,(有银行监视录像)现金由“***”XXX(13023160000)提取。晚上7时左右,有个名叫XXX的人,听X队长说是XXXX公司驻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律师,没有出示委托书和其他证件,只有带来已经打印好的“北京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本公司赔款协议”,并没有专用发票只有写便条,我说没有发票给你们10万现金不行,他说盖个公章好了,几分钟后在隔壁盖了“北京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4)公章”,当时我以为他们是上海办事处,怎么会是北京的公章,众所周知企业公章只有一个,尽对没有2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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