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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无信不立”:初探个人征信(2)

发表日期:2010-03-21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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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上海个人联合征信试点也存在着一些缺点和不足,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尤其是现有的《贸易银行法》规定了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禁止银行将客户资料向其他部分提供。其次,由于它只是一个地区性的征信系统,大量其他地区居民的信用信息没有录进数据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员的活动越来越频繁,在一个地区申请贷款的人往往可能来自其他地区,假如没有一个覆盖全国的个人征信系统,某些别有专心的人仍然可以通过在不同地区分散贷款来骗取银行资金。此外,企业和个人的信息相互隔尽,一些企业经营者或所有人个人的失信信息难以在企业贷款时参考,企业的逃废债信息也难以在对其发放个人信贷时查到,系统的效果因此明显降低。

  正是从这一思路出发,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在充分吸收上海个人联合征信试点经验和不足的基础上,正在积极开始中心基础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这一系统既包括企业信用信息,也包括个人信用信息。目前个人征信基础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正在顺利进行中,预计年底将可以实现主要贸易银行的数据采集和部分城市查询。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系统数据将只对金融机构开放。从长期来看,我国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都必然向贸易化运做的征信局转变,终极形成一个由少数采集保存全国信用信息资源的大型征信机构和众多提供信用信息评估等信用增值服务的征信服务公司并存,既有分工,又有市场竞争,运行高效的社会征信机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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