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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昨在西安悬赏万元“缉拿”津成老总(2)

发表日期:2010-04-18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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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悬赏金额的确定,也曾让我大伤脑筋”,王海侃侃地告诉记者。“假如悬赏太高,怕给警方造成压力,引起警方的不满,国家一般A级通缉令的悬赏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悬赏少了,又怕调动不了人们的积极性。后来经过专门聘请社会的调查机构和职员,研究了警方的最低标准和调查公司寻人的价格,最后确定下了1万元。对此,我个人以为还算满足。”

  个人悬赏“缉嫌”是否有权?

  “个人悬赏缉嫌”是否有权?这种做法是否值得提倡?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王洪池以为,俗话讲“法不禁即自由”,“法无明文不为罪”。根据他对国家现有法律条文的把握,目前还没有禁止个人悬赏缉凶或缉嫌的做法,既然没有禁止这种行为,那做了就不算违法。

  公安未央分局马警官也表示,个人出资发布悬赏,只要所发布的缉嫌人是公安机关已经在网上通缉的嫌疑人,只要不是把还处于保密阶段的信息透露出往,或因此打乱警方的部署、妨碍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刑事侦查等,在这个条件下,个人发布悬赏通告是有助于案件的早日结案

  但对于“个人悬赏缉嫌”,有些人士却提出相反意见。

  陕西益城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告诉记者,他不赞成“个人悬赏缉嫌”行为。他以为,通缉是一种刑事侦查措施,发布通缉令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专属权力,假如任其“个人悬赏缉嫌”行为发展,无形中鼓励了侦查机关怠于履行义务,降低侦查机关的威信,使人们受到伤害后只想着依靠自己的气力进行保护,对国家提供的公力保护失往信心,甚至引起正常社会秩序的混乱。第二,假如任其“个人悬赏缉嫌”行为发展,有钱的公然发布了“悬赏缉嫌”,没钱呢?怎么发布“个人悬赏缉嫌”?这样可能就给乱贴、乱画等行为埋下了隐患。第三,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个人缉凶、缉嫌”行为没有明确的规范,公民在行使缉凶、缉嫌过程中,万一出现其它意外,或对公关机关的侦查造成不利影响,会加重破案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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