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子商务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中,电子商务交易的***也悄然袭来,虚假交易、假冒行为、合同诈骗、网上拍卖哄抬标的、侵犯消费者正当权益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屡屡发生,这些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乃至全球电子商务快速、健康的发展。
与此同时,近几年来,建立信用体系作为完善市场经济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逐渐得到了更多部分和企业的关注。各地都逐渐出台了一些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和规范。这些法规的先后出台,提出了依法表露、正当征集、信用服务、失信惩戒、信用治理等推动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设想和指导意见,在政府立法规范信用征信领域做了一些探索,但这和征信行业发展的整体需求相比是远远不够的。在征信服务行业的准进治理、从业职员的职业资格治理、执业技术准则、行业标准等方面迄今为止并没有出台较全面的治理规范。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贸易活动,信用同样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矗电子商务和信用服务都是发展很快的新兴领域,市场远景广阔,从二者的关系看,一方面,电子商务需要信用体系,而信用体系也很可能最先在电子商务领域取得广泛的应用并体现其价值。由于电子商务对信用体系的需求最强,没有信用体系支持的电子商务风险极高;而在电子商务的基础上又很轻易建立信用体系,电子商务的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再加上电子签章四者相互呼应交叉形成一个整体,在这个整体之上,只要稍加整合分析,进行技术处理,就可以建立信用体系,并且该信用体系对电子商务是可控的。于是,整合电子商务与信用体系,或者建立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就成为一种需求,一种目标,一项任务。
那么,电子商务及信用体系之间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政策法律环境将对信用体系的建立完善造成怎样的影响等等?都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的题目。
信用体系大象无形
长期以来,对于如何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人们确立了几种基本模式,那就是技术手段、行政治理、法律制裁与信用保障。在电子商务和网络发展的初期,人们更多地偏重于从技术上进行规范,如加密、认证等安全措施,都是以技术为核心的。但很快人们就熟悉到了过于依靠技术手段解决电子商务中的题目存在着弊端,便开始更多地考虑行政治理和法律制裁。而信用保障与技术手段、行政治理、法律制裁相比,又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那就是从一定意义上看,信用保障主要是创造一种可信赖的贸易环境,尤其是与法律制裁相比较,它既是一种“软环境”,具有法律制裁所难以具备的防患于未然的功效,又不会面临技术手段难以解决的交易安全性与便捷性的矛盾。电子商务的生命就在于其快速和便捷性,假如过多地利用技术手段和行政干预手段对网上交易进行治理,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安全性,但却恰恰限制了网络交易方便快捷的特点,使其上风丧失殆荆所以,总的来看,在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四种主要措施中,信用体系可以说是一种最为灵活且最有可能与电子商务本身实现良性互动的规范模式,它可以无处不在却同时能做到大象无形。正如我们前面分析的,由于电子商务与信用体系在本质上的一致性,它们可以很轻易地做到无缝连接,这种无缝连接所带来的效率和便捷正是电子商务所必须的。而在行政治理及法律制裁中,我们发现,要实现它们与电子商务的无缝连接还是十分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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