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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怎么确定与支付?(2)

发表日期:2009-10-12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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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遇支付的种类。工伤保险待遇用度大体上可分为医疗救治和现金补偿两类。具体则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用具配置用度的支付;二是伤残补助金、伤残补助、供养支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用度的支付。这两类用度,凡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待遇支付的方式。上述第一类用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与医疗机构、辅助用具配置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经核查后,与相应的医疗机构、辅助用具配置机构进行结算。第二类用度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或其支属或委托银行、邮局、以及社区进行社会化发放。

  待遇的调整。伤残补助、供养支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属于长期待遇,为保证工伤待遇不受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而降低,并分享国民经济发展的成果,《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上述长期待遇的水平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分根据职工均匀工资和生活用度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待遇与均匀工资变化挂钩,是从公平原则出发的。国家经济水平进步后,劳动者的工资就会相应进步,工伤职工也应享有比原来较高的保险待遇。待遇与物价变动挂钩,是由于同一标准的待遇在不同的物价水平下,享有的生活资料和服务是不同的,而且物价是呈上升趋势的,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长期待遇不受物价波动的影响,必须按照物价上涨的幅度,适时地予以调整。

  待遇的停止

  《条例》规定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几种情形。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假如工伤职工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而无需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保障时,便失往了享受补偿待遇的条件。在此种情形下,应当停止其工伤保险待遇。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条件条件。假如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就不应当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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