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同此前两次审议一样,仍有委员追问如何规范国企高管的高薪酬问题。黄丽满委员认为,草案第29条规定薪酬标准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确认,这样无法控制管理成本,将来企业都会存在潜在危机,草案应该对此加以明确。程贻举委员则举例,国企高管年薪有百万之高,更有甚至年薪达千万,“应该严格规定”。他认为,企业高管年薪不但要和企业的效益挂钩,还要和国家的工资水平挂钩,不能太高。(10月25日《新京报》)在全球发生金融海啸,美欧企业高管高薪酬纷纷受到置疑的情况下,我国国企高管和大型股份制企业高管的高薪酬难道不应该受到置疑吗?HpS
近年来,国企、还有一些大型股份制企业,高管的薪酬成几何式增长,年薪动辄上百万、超千万,最高的竟然达到6000多万。对此,一些国企高管自称“问心无愧”,并常常拿“与国际接轨”作为公众置疑的挡箭牌。这次全球金融海啸发生后,美欧一些金融机构纷纷破产,而中国金融机构未受到太大的冲击,其中关键的原因是我们的金融机构是相对封闭的,也就是说还没完全与世界“接轨”。既然如此,为什么偏偏国企和股份制企业高管薪酬要“与国际接轨”呢?为什么国家相关机构匆匆忙忙要在国企推行股权激励机制,使国企高管一夜之间成为千万富翁、亿万富翁呢?由此看来,国企和一些大型股份制企业高管薪酬不仅不能急于“与国际接轨”,而且还没有资格“接轨”。那么,国企和大型股份制企业高管的薪酬应该如何“接轨”呢?HpS
要与企业经营效益“接轨”。现有的《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规定了国企高管的薪酬要与企业的效益挂钩,这似乎并没有错,问题在于不能简单地挂钩。时下,大多数国有企业实行了股份制改造,但出资人主要是国家财政部。那么,国企除按规定向国家纳税外,还应向出资人分红,剩下的利润才能进行二次分配,即合理分摊企业营运费、扩大再生产费用和员工薪酬,这样才是合理的。同时,还须加大高管薪酬与承担损失责任挂钩的力度。一些金融机构负责人由于管理不善或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几百万、几千万乃至上亿的损失,处理方法往往是给个行政处分,象征性地罚款几百元、几千元了事,这怎么算是与经济效益挂钩呢?以作为股份制企业的平安保险为例,董事长马明哲2007年薪酬6616万元,这次因投资富通巨亏200亿,首席投资官约翰·皮尔斯因此离职,作为“一把手”的马明哲难咎其责,今年还要再拿6000多万的高薪吗?HpS
要与企业内部职工“接轨”。在国有企业内部,薪酬拉开档次似乎无可厚非,但差距太大也是不争的事实。且不说以职位高低划分薪酬档次让人看到了行政的影子、不能与贡献大小划等号,而且普通职工的工资收入与高管薪酬差距巨大也会使激励机制失效。从目前的情况看,有的企业职工与高管薪酬相差几十倍甚至上百倍,扣掉各种保险每月仅仅拿到几百块钱,而高管每月则预发年薪超万元甚至几万元,到年终还有十万八万的补差。这种激励机制,只能激励高管,却无法激励身在一线的普通员工,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有必要对高管薪酬与普通员工平均工资倍数加以规定,至少2002年国资委确定12倍上限要落实,而不能让管理层以“激励机制”为名自定高薪。要与社会工资水平“接轨”。不管中石油、中石化、铁路、邮电,还是银行、保险,尽管都有战略投资者,但真正和主要的出资人是国家亦即纳税人,企业亏损了也要靠国家暨纳税人救市。既然如此,国企赚了大钱,怎么能丢下国家和纳税人,自己拿几十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的天价高薪酬,而出资人却被丢在一边呢?因为你在国企工作,为社会积累财富,多拿一些薪酬似乎也在情理之中,但也不该相差得太悬殊呀!因此,程贻举委员提出国企高管年薪不但要和企业的效益挂钩,还要和国家的工资水平挂钩,不能太高的建议,无疑是有道理的。但究竟定到什么水平,不妨听听纳税人的意见。H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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