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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与诚信政府理念创新

发表日期:2010-01-01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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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集中体现了政府执政为民的宗旨,适应了依法行政的要求。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各级政府及其工作职员应在认真学习、深刻理解这部法律的基础上,尽快转变不适应行政许可法要求的思想观念,树立起新的行政理念。

  责任政府的理念。长期以来,一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职员片面地以为政府就是行使权力、治理社会、约束相对人行为的,把行使权力当作政府唯一的存在方式,忘记了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于是,实践中不断出现争夺审批权、处罚权、强制权、收费权等现象,也产生了漠视相对 ***利的各种官僚主义,并为***的滋长提供了土壤。事实上,承担责任是政府的第一要义,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过程,也就是履行职责的过程。权力与责任是同一的,有多大的权力,就应承担多大的责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视,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证许可法的重要贡献,就是用法律的形式将行政许可的责任属性固定下来,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过程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倡导责任政府。

  有限政府的理念。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作用是全方位的,不仅要发挥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利益的作用,而且要发挥分配资源、安排生产等作用。目前,这种全能政府的观念和做法依然存在,其结果是政府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而有些该管的事又没有管或没有管好,降低了政府的行政能力,同时也损害了个人和其他非政府组织的自主性、独立性和创新能力。行政许可法严格限制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规定了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这充分表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作用和权力的行使应当是有限的,应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的作用是为市场竞争创造公平宽松的制度环境,为市场主体提供良好服务,解决市场机制解决不了也解决不好的题目。对需要政府治理的事项,应在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标准和治理规则的条件下依法进行。

  服务政府的理念。传统的行政理念是“政府中心主义”,它简单地将治理方与被治理方对立起来,以为双方只是管制与服从的关系,习惯于“管”字当头,“罚”字殿后。事实上,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增进人民的幸福、社会的安宁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行政许可法把便民、高效作为立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体现出浓重的亲民、便民色彩,要求政府不仅是治理的政府,更应该是服务的政府、便民的政府。政府机关及其工作职员应当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牢固树立“服务是政府的天职”、“治理就是服务”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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