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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的“猫腻”(3)

发表日期:2010-01-14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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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僧多粥少 监视流于形式

  有关人士分析,在有形建筑市场中出现的违纪违法案件,原因是非常复杂的,但最根本的,无疑是建筑市场的“僧多粥少”。从目前的情况看,建筑市场里,施工单位多,工程项目少,谁中标,谁就有活干,有钱赚。为了追求利益,一些不法承包商就变得不择手段起来。再加上有形建筑市场的法规还很不完善,执法还不够严,缺乏有效监视,因此,出现个别违纪违法案件就不足为奇了。

  如湛江市招投标中心之所以受到腐蚀,与该市的招投标工作失往监视治理有莫大的关系。湛江市建设工程招标中心与交易中心分离后,招标中心一直没有配齐职员(编制5人),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仅由正副主任两人在运作,他们既是招标中心的领导又是具体的工作职员,在客观上造成了权力过于集中,而且随意性和自由裁量权空间很大,又缺乏有效的内部监视。同时,由于湛江市一直没有推行招标代理机构制度,致使招标中心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往往忙于对招标文件的审核、修改等具体事务,实际上承担了本应由招标代理机构所做的工作。招投标机构既不健全,又严重缺位,失于监视治理。特别是招标中心正副主任被收买后,和别人串通一起编制违法的招标文件,更是使招投标失往了监视治理。

  承包商既贿赂招标中心正副主任,又贿赂业主,更大肆贿赂评标专家,使这些人都听其指挥,为其做事,严重破坏了有形建筑市场的运作。经有关部分初步查明,一些承包商预先买通一些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挂靠多家建筑企业进行围标。这样,不论哪家建筑企业中标,实质上都是由同一个承包商来承建该工程项目。

  建筑市场治理法规的不完善和执法不严,主要表现在:一是资格预审环节题目不少,评标定标办法不完善。按照目前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可以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这一规定给了业主单位过大的权力,业主单位可以按一定的资格标准进行资格预审,但相当多的业主没有严格把关,而是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设定,想要哪一家企业进围,就按照这家企业的标准量身定做,设定排它性条件,再加上承包商和业主单位的相互勾结,最后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多数已被承包商所控制,客观上给业主单位和承包商创造了相互串标、围标的便利条件。二是对评标专家治理不到位,专家库人数比较少。根据国家规定,评标专家必须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且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就湛江案来说,由于湛江市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数较少,因此就把条件降到具有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但对专家动态治理不够,特别是对专家的培训教育等方面没有制定有效的制度和具体措施,对评标专家缺乏有效的动态治理,所以一些职业素质较差的所谓“专家”就混进了评标队伍,充当了分歧格的“裁判”角色。三是有形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治理还非常薄弱。承包商之所以敢进行围标、串标,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工程项目中标后,主管部分对施工现场的治理力度不够,对投标时的承诺和合同约定缺乏跟踪监视,对中标后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查处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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