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批货物到底值多少钱
【案例】原告北京某药业公司与被告南京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供货后,原告以为物品总价值11万多元,被告以为只值3万多元,双方为此诉至法院。
【判决】法院要求被告提供收货记录和应付款账本,但被告拒不提供,因此法院推定由被告所持有且应当提交的内容对其不利,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原告的供方式为中铁快运、委托列车员转交等,这种供货方式的特殊之处在于原告无法获得被告的收货凭证。假如根据一般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收到货物,原告完全可能承担败诉的结果,这不但有失公平,也不利于维护诚信。因此法院采用特别的举证规则,这样处理更贴近公平和诚信。
养鸡场欺骗信用社
【案例】某养鸡场与某信用社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信用社向养鸡场借贷200万元,养鸡场以其办公楼作为抵押物。后因养鸡场没有房产证,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于是信用社没有履行贷款义务。养鸡场向法院起诉,要求信用社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72万元。
【判决】抵押贷款的发放必须以正当抵押为条件,养鸡场的抵押物没有房产证,不能进行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无效,信用社也就有权不发放贷款,故法院驳回了养鸡场的请求。
【点评】明知没有房产证,却将办公楼用作抵押,养鸡场在贷款未果后却起诉信用社,这是典型的丧失贸易信誉的欺诈行为,当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为讨债制造虚假证据
【案例】被告丹阳市某液化气公司与原告江苏某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安装液化气管道。但原告不具备法定的施工资质,因此在审批时,借用了江苏大禹工程设备安装公司的名义。后因索款无着,原告诉至法院,其中称:大禹公司与被告签订了施工合同,后被告欠大禹公司3万元,大禹公司将3万元债权转让给了原告,但原告屡次催款未果。
【判决】法院以为,大禹公司与被告并未签订合同,也未实际施工,原告诉求没有事实依据,故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点评】为了讨债,原告制造了虚假证据提供给法院,法院没有采信这种有违诚信原则的证据。结案后,从维护诚信的市场秩序角度考虑,法院还向相关部分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对原告、被告和大禹公司进行处罚。
订合同时偷改数字
【案例】由于对合同中“地面分线盒”的单价意见不一致,原告某电力设备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走上了法院。原告指出,双方签订的合同上明确约定了是953元/只。而被告说,原告在报价上写明了是380元/只,签订合同时双方也约定如此,但在签合同时,原告将总价保持不变,而将单价写成953元/只,被告方没仔细看便签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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