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走访了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后,了解到这种“地面分线盒”的单价在300元至400元之间,于是从诚信角度进行调解,后双方按380元/只和解。
【点评】953元/只远远高于380元/只,被告假如接受如此高价,是有违常理的,很明显,这是一份有失诚信的合同。
“分身有术”欺骗信用社
【案例】一信用社与一包装厂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信用社向包装厂提供贷款110万元,包装厂以138万元的彩印设备作抵押担保。但是后来信用社发现,实际上彩印设备并不是该包装厂的,而是包装厂法人王某开的另一家彩印厂的。在签订合同后不长时间,彩印厂就将彩印设备卖给了另一家印刷公司。信用社于是将包装厂和彩印厂一起告上了法院。
【判决】法院以为,彩印厂明知包装厂将自己的彩印设备作为抵押,还向其提供彩印设备发票,使其得以变造发票骗得抵押贷款,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判决彩印厂和包装厂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王某用包装厂欺诈信用社,又用彩印厂协助一起欺骗,这种毫无诚信的做法只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大股东谋私利侵害小股东
【案例】甲公司持有一股份公司55%的股份,是该公司的控股股东,乙公司和丙公司共同持有股份公司18%的股份。甲公司前后向股份公司借款共4000万元,后因无法偿还,便与股份公司签订协议,以房产作价抵偿欠债。这个做法遭到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反对,经评估,抵债房产仅价值1000万元。为此,乙公司和丙公司将甲公司起诉到法院。
【判决】法院判决甲公司应给付股份公司30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用度。
【点评】滥用公司控股权也是失信行为。
门窗厂用了产品不付钱
【案例】一门窗厂的销售职员李某与某机电研究所签订合同,约定机电研究所提供双头切割锯一台,价值2万元。但是门窗厂得到机器并开始使用后不付钱。机电研究所起诉到法院后,门窗厂称,李某与研究所签订合同没有得到门窗厂的授权,门窗厂不应当付款。
【判决】法院以为,门窗厂虽称没有授权,但其已经收到并实际使用切割锯,便是对合同的认可,应当支付2万元。
【点评】用了东西不给钱?这信用也太差了吧!
欠条上玩文字游戏
【案例】某县农化厂卖给了该县农业生产资料供给站4万瓶防虫磷农药,后农化厂提出售出农药有质量题目,便将供给站库存的3.5万瓶农药运回。3个月后,农化厂向供给站出具欠条,写明:“欠农资供给站防虫磷35000瓶×1元。”到期后,虽经多次催要,农化厂始终不换钱,供给站于是起诉至法院。对于“35000瓶×1元”,农化厂以为是指“欠货”,应承担返还货物的责任;而供给站以为这是“欠款条”,应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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