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治经济学的层面来看,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目前在结构、经营和功能上存在三重缺陷,结构性缺陷是指政府的财政性担保处于尽对主导地位,民间资本型的贸易担保和互助担保所占份额很低。经营性缺陷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的缺乏,即资金补偿机制、风险分散机制、担保品种和担保人才。功能性缺陷与结构性和经营性缺陷有着密切关系,结构性缺陷形成了宏观意义上的功能性缺陷,经营性缺陷则构成了微观意义上的功能性缺陷。结构性缺陷是立足于宏观层面上的考察,经营性缺陷则是基于微观层面的考察,而功能性缺陷既包括宏观层面上的考察,也包括微观层面上的考察。
一、结构性缺陷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结构性缺陷主要表现在:在机构数目和担保贷款金额上,政府担保的份额过高,民间资本型担保(包括互助担保和贸易担保)的比重严重不足。截至2002年底,我国建立的担保机构有848家,其中,政策性担保机构高达614家,占72.4%。在2001年100亿元左右的总担保金额中,政府担保资金为66亿元,由此可以判定出政府担保贷款在中小企业贷款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也是很高的,也说明财政出资的政府担保在整个体系中处于尽对主导地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说到底是一种市场现象,由于它主要是由中小企业的金融困难所引起的,而金融困难的原因主要包括: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中小企业高比率的倒闭和违约,抵押和担保中的题目,金融业的整合和贷款紧缩,利率和收费规定的影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是作为一个宏观调控者和社会治理者而存在和运转的,它在市场上的职能和能力在于监管市场,制定市场规则和维护市场秩序。显然,政府并不具有立宪依据和能力解决市场题目。而且,中小企业贷款缺口作为一种市场现象,市场本身有机制、激励和能力来解决,即民间资本在中小企业贷款市场上提供贷款担保。事实上,由于中小企业量多面广,贷款需求具有明显的个性化,新陈代谢速度较快,每年新增的企业户数很多,政府根本不可能在完成宏观调控和社会治理职能之后还有足够的财力在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中起主导性作用。所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过分依靠于政府担保,既无必要,也不可能。
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由于解决中小企业的金融困难也需要政府在宏观调控和治理上的努力,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又直接关系到政府的税收、就业、出口和产业结构等宏观经济和社会题目,所以可以说政府有义务和必要用政府信用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帮助解决中小企业信贷缺口,以此扶持和促进他们更快更大的发展。只是题目的焦点在于政府提供政府信用的程度应该有多大。从国际经验来看,在美国、日本和德国等政府出资规模很大的国家,政府担保贷款数额也只占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的很小比例,一般不会超过10%。例如:美国中小企业署2000年担保了105亿美元的贷款,却涉及到44000家小企业。因此,可以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担保在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中并不起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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