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担保品种贫乏,期限集中于短期。目前我国多数担保贷款的期限都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一年;担保品种基本上局限于活动资金,鲜有设备、技术改造之类的长期贷款担保。在国际上,多数国家都是对中小企业的长期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所以担保期限较长,一般都在2年以上,最长的是美国,长达17年。担保品种也很丰富,包括创业贷款,票据贴现,科技开发贷款,设备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等。例如:在日本山形县信用担保协会提供的担保中,70%的无抵押要求,用于设备资金担保的比例为58%,3到10年以上的担保金额比重高达61%。
三、功能性缺陷
信用担保体系的结构性和经营性缺陷终极都会体现在功能性缺陷上,结构性缺陷带来的功能性缺陷集中体现在宏观层面。在过往,国有大中型企业由于可以直接利用国家信用而将银行贷款这种外源性融资演变成了内源性融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们已逐渐纠正这种错误现象,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贷款融资与其资产信用挂钩。假如现在又把政府信用过多地用在中小企业上,相当于是走向另一个极端。与答应国有大企业过度地利用国家信用一样,即政府财政负担加重,政府风险放大,市场治理风险的功能弱化。政府担保的中小企业贷款越多,既意味着政府拨出的财政资金越多,政府负担加重,也意味着政府支出的信用越多,承担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越多。同时,市场本身具有治理和分散风险的卓越功能,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本来就是市场现象,政府担保的主导地位表明政府承担了过多本来可由市场治理和分散的风险,市场治理和分散风险的功能被弱化。同时也意味着政府分散了资源,忽视了在市场秩序、环境和基础设施方面的建设。
经营性制度缺损带来的功能性制度缺损主要体现在微观层面,现存的经营性制度缺陷限制了担保贷款的市场需求,加剧了贷款担保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从而影响了现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绩效和可持续发展。此外,结构性缺陷也带来了微观上的弊端,过多的政府担保将会诱发中小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增加道德风险,轻易使中小企业加强对政府的依靠。尤其是在我国很多企业的约束机制尚未真正形成的时候,这一点更加轻易产生。
此外,政府担保机构在整个体系中居支配地位严重影响到信用担保体系功能的发挥,降低了该体系的效率水平。2002年末,我国担保机构可运用的担保资金总额为242亿元,全年累计担保金额598.2亿元,仅为可运用担保资金总额的2.5倍,大大低于国际上普遍放大10倍的水平,没有起到应有的放大作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功能的正常发挥和效率的进步在很大程度上有待于民间资本型担保机构的崛起,尤其是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进步,贸易性担保机构的上风将不断凸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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