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营性缺陷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经营性缺陷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的缺乏,即资金补偿机制、风险分散机制、担保品种和担保人才。此外,很多通过政策性出资建立的政府担保机构没有实行企业化运作和市场化经营,行政干预仍然突出,一些地方政府根据“谁投资,谁决策”的市场原则以为政府在担保项目上有表决权,所以领导定项目的情况并不少见。也有一些地方领导利用这种政府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进行“设租”或“寻租”,或是把政府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这种长期行为短期化和政治化。
1.缺乏资金补偿机制。政府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以各级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和资产划进为主,担保费收进为辅。但地方财政资金和资产划进大部分都是一次性的,规模又校政府担保机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收取的担保费也很低。由此可见,政府担保机构缺乏资金补偿机制。这也是为什么政府担保机构固然数目很多,但是银行就是不敢发放太多中小企业担保贷款的主要原因之一。贸易性担保机构资本实力也较小,同样缺乏资金补偿机制,大多数贸易性担保机构把高担保费作为资金补偿来源,部分担保机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一半收取担保费,一些机构的担保费比这更高。而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担保费一般为1%左右,法国为0.6%,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区仅为0.5%左右。
2.缺乏风险分散机制。由于缺少明确的制度规范,担保机构又由于实力过于弱小而处于谈判上的弱势地位,所以大多数银行都将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转嫁给了担保机构,有很多担保机构甚至***承担了100%的信贷风险。担保风险过分集中于担保机构,没有在担保机构与银行间公道地分散,在国际上,担保机构一般只承担80%的贷款责任。担保机构不仅集中了过多的贷款风险,而且他们极其缺乏风险分散机制。尽大多数担保机构,尤其是贸易担保机构都是寻求反担保条款来分散风险,或者是进步担保收费转移风险。而事实上,中小企业的贷款之所以需要专门的担保机构,就在于他们自身信用低,既没有合格的担保品,也很难找到非金融中介的担保人。担保机构过多的反担保要求不仅使得担保机构不能帮助解决中小企业的贷款难题目,而且还使得中小企业向担保机构提出的担保申请变得多余,也彻底违反了设立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宗旨。
3.严重缺乏担保方面的专业人才。近两年担保机构的迅速扩张使得本来就稀缺的担保人才更加短缺。一些地方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往往是由不熟悉担保业务的政府官员担任,但是政府担保机构却只有在专家的经营治理下实行市场化和企业化运作才能实现保本或微利经营,达到不以盈利为终极目标的政策性目的。民间资本型担保机构目前业务开展缓慢的原因之一也是在于缺乏专业人才的治理和运作。而且,在专业人才缺乏的同时,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担保从业资格准进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这也造成了现有从业职员能力和素质都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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