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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合同诈骗 七种手法的认定(2)

发表日期:2010-03-08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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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东墙补西墙”的诈骗认定

  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进行诈骗(下称“拆骗”)是合同诈骗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它表现为行为人在一定的时期内连续多次实施合同诈骗行为,采用拆骗的方式,边骗边还。我以为,以合同形式拆骗认定合同诈骗,应留意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由于行为人是通过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回自己使用。即:骗——还——骗。如:甲以他人歇业的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乙根据合同规定如数发运煤炭。甲获取煤炭后即低价出售,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挥霍。数月后,甲又采用同样的方法和手段与丙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并从丙处所骗货款部分回还给乙,继续满足个人的挥霍。此后又拆骗多次。这种拆骗行为,笔者以为,应对甲合同诈骗行为的次数、金额全部予以认定,回还的部分只能作量刑情节考虑。由于,甲每次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已经全部完成,每次诈骗的事实与内容也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假如对甲诈骗回还的部分不作犯罪事实认定,那么甲实施诈骗后回还给乙的部分就被视作正当化。

  “借鸡生蛋”的诈骗认定

  在实践中通常所言的“借鸡生蛋”式的合同诈骗,主要是指单位或个人采用隐瞒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与自己签订合同,并在取得对方给付的货款、预支款后挪作他用,长期占用后方予回还。如:甲乙两个国企公司互相签订了一份食品购销合同,甲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将数百万的食品发送给乙公司。乙公司即将上述食品出售,资金回笼后便长期占用,致使甲公司步进困境。这类国企之间的“借鸡生蛋”,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不作犯罪处罚。其理由是:不存在非法占有。同样的案例,如无资产的个人公司与国企或外企之间所发生的“借鸡生蛋”,有时却作为合同诈骗犯罪处罚。处罚的依据,主要是从主体上、资金上、履行合同的能力上和回笼资金的走向等方面,进行较为细致的判定。对同样性质的题目作出不同处罚的本身,并不是执法者故意舞弊,而是对“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笔者以为,其题目的关键在于立法的本意上。根据现有的立法规定,如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予定罪。这不予定罪,从某种意义上说,就助长了行为人在事中通过非法手段占用他人财产,这并不符合立法的本意。由于,合同中的条款约定,是双方诚信履行合同的基础,都应忠实履行。如一方违反了合同中的主要款项,故意拒尽、拖延应支付的钱款,必然会造成另一方的财产受损和失控。当然,要解决这一题目,应从立法的本意上给予明确,即将“非法占有为目的”更改为“非法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这样就可减少司法实践中的熟悉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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