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多嫁”的诈骗认定
合同诈骗罪中的“一女多嫁”形式,大多数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某一正当或虚假的工程项目或加工订单,与多个当事人签订合同,以获取数额较大定金和预支款的行为。对采取“一女多嫁”的手段进行合同诈骗,一般从事实与证据着手,***分基本能查明其犯罪目的。但是,在个别案件中也难免会出现行为人所持有正当的工程项目和加工订单,与多个无资质、无能力确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情况。这一情况的出现,有两个题目值得思考。一是受托人的过错题目;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罪过的题目。从第一个题目看,如当事人碰到能产生较大利益的工程项目和加工订单,故意夸大自己的能力和条件,支付预支款和保证金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合同在初行动行过程中,因出现事实不能,当事人要纠正自己的过错,是否可以?笔者以为,只要行为人老实遵法完全可以。从第二个题目看,行为人在短期内与多个当事人签订合同,收取大量预支款和保证金,除了正常的经营、交往、经验不足之外,应着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利用合同占有他人钱款的故意。由于,从行为人的角度分析,其持有的工程项目、加工订单如真实可信,其应对另一方的承接、加工的基本条件、资质等要素都进行必要的考查。假如行为人不对上述承接、加工的一方的资质、条件和能力进行评审,一味反复地与他人签订合同,从中收取预支款和保证金,又以对方违约为借口拒尽返还预支款和保证金,对于这种情形,就应考虑行为人是在隐瞒***,利用他人的无知和过错,蓄意骗取及占有他人的钱款,可视为合同诈骗。
责任转移的诈骗认定
合同诈骗中的责任转移,是行为人在合同诈骗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转移原非法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其试图将非法的合同行为,通过转换形式让其正当化。如:甲冒用他人公司的名义与乙签订了供销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发送数千吨钢材给了甲,甲收取钢材后即对外销售并收回资金,但却支付少部分资金给乙。事后甲成立了自己的公司,继而用自己公司的名义与乙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写明甲的原公司债权债务全部由新成立的公司承担。这样,甲冒用他人公司之名与乙签订合同骗取钱款的行为,通过补充协议使之正当化,由此达到占有他人财物不被刑事追究的目的。对这种合同诈骗中的责任转移行为,笔者以为,应明确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由于,其行为已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即虚构事实、隐瞒***、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至于行为人实施诈骗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采用责任转移的方法,其转移行为的本身也具有欺诈性,应确定为无效。不能因非法的行为披上正当的外衣而改变对其的刑事追究。由于甲对乙的先行行为已实施完毕,已完成了合同诈骗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其转换形式的正当化,只是一种设计的退赃形式,并不能改变原有的合同诈骗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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