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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 金融诈骗 花样翻新(2)

发表日期:2010-03-11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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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谦听北京的一个朋友讲,有一种“融资手段”叫“ 飞单”,即用高息引资的方法,把别人的资金套进指定银行,然后通过各种手段划到自己的账户使用,一年后结算时再把本金连同利息打回,这叫“回笼”。

  1998年初,于谦吩咐自己的一位“融资顾问”:尽快搞几千万元资金来,上项目用。“顾问”又熟悉很多 “资金贩子”,这些人对金融领域资金运作程序非常熟悉。他们既知道谁有资金没项目,也知道谁有项目没资金,两头撮合,从中获取百分之几的好处费,行话叫“吃点”。 “顾问”为完成于谦交给的“融资”任务,先后找了8名 “资金贩子”,求他们帮忙。

  1998年4月至10月的半年时间里,经“资金贩子”先容,先后有8家企事业单位,在于谦指定的银行存进7820万元。与此同时,于谦则利用被骗单位留在书面承诺上的法人印鉴和支票专用印鉴,采用高技术套印手段,伪造存款单位转账支票。如此这般之后,于谦便可以堂而皇之地到银行划款。经查,于谦先后分数十笔将存款单位的5800万元的存款划到自己所属的8个公司的账户上,后又分100余笔转出,分别用于购房、清还债务等。

  伪造的支票竟顺利过关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金融诈骗案呈逐年增多的趋势,犯罪嫌疑人利用某些人的贪心和银行内部防范机制的疏漏,个别的甚至与银行工作职员内外勾结,采用高技术手段伪造金融凭据、从事金融诈骗并屡屡得手,给国家和被骗单位造成巨大的损失。

  于谦金融诈骗案,涉及存款单位8家,引存资金7800多万元,其中5800余万元被用于个人挥霍。参与引存的“中间人”有十几个,上百笔赃款的流向遍布全国数十个地、市,涉及倒账的账户有数百个,涉案单位及个人达100多个。

  在近8个月的时间里,天津警方辗转万里,追缴1400余万元赃款以及价值1300余万元的实物。但被骗单位的实际损失仍达3000万元。

  天津市公安局经侦处负责人对记者说,金融诈骗案件造成的后果十分恶劣,犯罪分子用高息引资的方法,把别人的资金套进指定银行,然后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划到自己的名下“以钱生钱”,指看着一年后把本金打回对方的账户“回笼”。但由于骗子要支付高额利息,再加上骗子自己的盈利,显然靠正常资金运作是难以做到的。因此,骗子惯用的手法是到结算本金的时候“拆东墙补西墙”,一旦出现无“墙”可拆的情况,这些被引存的资金便不能按时“回笼”,那么“麻烦”将转嫁到银行,人为地制造了金融风险。

  南开大学金融系副教授张尚学说,于谦诈骗案也暴露出我们银行内部治理的一些题目。银行业在发展中要注重业务、技术和制度的同步发展,缺一不可。于谦案暴露出银行在以下三个方面都有薄弱环节:金融业在运用高技术防伪手段上应当处于社会领先水平,而犯罪分子伪造的支票为何竟然轻而易举地通过了银行的检验;前台职员在检验支票印鉴过程中是否尽职;一次性划出高额存款,是否应当电话通知存款单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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