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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 金融诈骗 花样翻新(3)

发表日期:2010-03-11 | 来源 :未知 | 点击数: 次 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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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大学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王春峰教授以为,像于谦案这种伪造票据的金融诈骗案,属于金融风险中的“ 操纵风险”。其要害是利用银行的信誉行骗,其危害就是银行要承担相应损失。而在我国,中心银行又是贸易银行的终极“贷款人”。也就是说,终极的损失要由国家来承担。另外,银行在经济社会运行中起的是“放大器”作用,银行业假如出现不稳定,势必将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

  世上哪有免费的午餐

  一些单位对手头的闲置资金处置不当,一味追求高息,贪图不切实际的高回报,给金融诈骗犯罪留下可乘之机。待当事人察觉落进圈套后,悔之晚矣。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李金华说,像于谦这样的犯罪分子,有了作案动机后,便四下通过关系搜集信息,看哪些单位有“闲钱”。另一方面,犯罪分子又以高息为诱饵,并在你存款时就先把利息付给你,麻痹你的警惕性。实在,只要我们稍加分析,就不会轻易上当—— “20%”的高息谈何轻易?一年之内,要支付如此高的利息再加上骗子必得的盈利,恐怕不经营贩毒之类的暴利行当是难以兑现的。此外,既然是活期存款,国家就有规定:“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什么还要给人家写一份保证“一年之内不得支取”的书面承诺呢?这其中的“猫儿腻”还不昭然若揭吗?

  李金华指出,关键是这些被骗单位的决策者被高息冲昏了头脑,置财经纪律、规章制度和最基本的金融常识于不顾,两眼只盯着钱:存进银行2000万元,400万元的利息立马就得手了。他们忘记了“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这一至理名言。

  张尚学副教授说,于谦案还反映出金融业的业务开拓是远远不够的。在金融市场中,存在着大量的资金需求者和剩余者,银行作为中介机构有义务公道配置金融资源。于谦案反映出,这些中介服务银行没有做,而是让那些“ 资金贩子”干了,他们熟练地运作市场,非法牟取好处费,使大量闲散资金脱离国家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而“体外循环”。各家贸易银行注重以吸收存款来维持生存,在竞相揽存的举措中方便储户被放在首位,有效防范金融诈骗犯罪被放到了不太重要的位置。

  值得引起重视的是,要有效打击在金融市场中翻云覆雨的“资金贩子”,目前还缺乏可以操纵的法律、法规,这使得一些“金融掮客”有恃无恐。据先容,天津警方目前已经与当地银行系统建立起一套“快速反应机制”,把预防犯罪的关口前移,一旦发现有可疑的资金活动,立即采取监控措施,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此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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